開放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

現行證券商得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兼營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並限於自益信託,即信託契約受益人委託人同一人。爲提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競爭力金管會近期開放證券商得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即信託契約受益人與委託人不同人。

金管會表示,有價證券業務爲證券商之本業,金管會自98年開放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除了金錢信託外,證券商亦開辦屬自益信託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協助客戶多元運用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包括運用於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

本次開放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型爲主,即有價證券的持有人(委託人)與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將有價證券(如股票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事項爲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該有價證券(如爲有價證券之保管、收取股利股息利息、認購新股行使投票權等),並約定將信託利益(如股息)分配給第三人(受益人),以協助客戶規劃財富移轉與財產移轉,滿足客戶信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