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擊落無人機 有疑義

(圖/網路影片截圖)

大陸無人機日前擅闖我軍區,有退役人員稱,不要用無人機會丟炸彈的話恐嚇國人。但後續文稿卻未提出任何解說與判斷,爲解外界可能不知海軍艦艇如何應處無人機之惑,實有必要多做說明。

首先,海軍艦艇應如何應對無人機於艦艇上空盤旋,須依所在水域而定;其次,軍艦如何應對無人機系依據上級所律定接戰處置規定,而非國人之觀感。第三、不論艦艇遭遇任何空中目標,在決定接戰前,絕對必須辨識敵我,並判斷其威脅程度。

基於上述三點基本認識,若軍艦停泊於港區內,則依國防部105年12月7日「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違法進入軍事基地因應措施」新聞稿內容「三、國軍因應措施,第(四)項:面對非法侵入軍事基地、營區攝影,有立即危害飛航安全,妨礙軍事任務遂行,或涉嫌竊取軍事機密之有礙飛行物體,除向民航局告發外,將『行政執行法』以頻率方式干擾攔捕,或使用防衛性武器擊落。」

但若艦艇航行於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內下方海域,並脫離前述被認定爲軍事基地或營區內之水域時,面對無人機在上空盤旋,經過敵我辨識程序,並研判其爲大陸不明民用航空器時,則須遵照須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應對處置。

至於海軍艦艇行駛於公海或是進入他國海域時,相關處置規範與國際法條就更爲複雜,但基本原則還是必須辨識敵我,並判斷其威脅程度;但絕對不是考量國人觀感,構成心理壓力,罔顧上級律定之接戰規範,貿然決定動用武力處置。基於法條與狀況複雜多變,在此就不再贅述。

所以對於外島官兵面對不明飛行器,依前述法規自然必須「先辨證,並嚴密堅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這樣看起來與前述新聞稿所述「面對非法侵入軍事基地、營區攝影,有立即危害飛航安全,妨礙軍事任務遂行,或涉嫌竊取軍事機密之有礙飛行物體,除向民航局告發外,將《行政執行法》以頻率方式干擾攔捕,或使用防衛性武器擊落。」原則不盡相同,恐怕仍須釐清規範差異。

至於該新聞稿所述處置方式與主張援引衛兵用槍時機規定「對所警衛之人員、物資、處所受危害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能否相符,恐怕亦存有疑義。(作者爲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