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警13刀 前保齡球國手二審判刑9年6月

57歲的吳男在去年8月2日下午4時許,發現自己在新北市板橋區溪頭街紅線違停2天的小貨車,被開了5張罰單,而張男正在開第6張罰單,他於是上前與張男理論,後來抓狂從自己車內取出1把剁骨刀,朝張男胸、頸等要害猛力揮砍。

員警張家逢當場大量出血,一度休克,胸腔、上肢、大腿多處刀傷,緊急送醫後才幸運撿回一命;檢方第1次聲請羈押,卻遭新北地院裁定30萬元交保,引發衆怒,檢方事後積極補強新事證二度聲押,法院纔將吳羈押至今。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吳雖多次對張姓員警表達歉意,也在案發後20分鐘主動投案,但他公然在大馬路上持刀砍警,不但手段殘酷,惡性重大,更公然藐視國家公權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應予嚴懲,依殺人未遂等罪將他判刑9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期間,吳男自稱把剁骨刀放在車上,是他平常習慣不好,絕非預謀犯案,他衝動之下才持刀攻擊員警,後來看到員警男流血,就沒再繼續攻擊,他請求法官判輕一點,讓他早一點回家,並補償被害人,但高院仍將他判處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