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Obike方便特色!北市公告自治條例 設固定區域借還車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無樁式共享單車「OBike」近來因爲管理問題掀起熱議,有別於新北市明令禁止的強勢執法作風臺北市交通局訂定的「共享運具自治條例草案6日出爐,將明令規範業者投車區域數量,同時需繳納審查費、權利金保證金等。未來自治條例上路後,Obike必須停放在規定格位中不可「隨租隨停」,等同斷了Obike營運的最大特色

臺北市交通局今天公告「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訂共享小客車機車自行車等所有共享運具業者若要營運,須向交通局申請許可,並繳納審查費、權利金與保證金,許可期間爲3年,期滿若要繼續營運,要在屆滿前3個月前申請展延,通過後纔可持續營運。

交通局擬出的自治條例草案共18條,包含規畫專用服務區、收取使用權利金及限制投放車輛數等,達到管理車輛的目的;另外,也針對制定共享運具經營業者的罰則,如違規營運每輛車罰300到600元、違反許可事項罰6000元到10萬元不等,藉此管理業者、維護使用者權益公共利益

Obike隨租隨還 北市卻要規範固定區位停放

交通局交通局運輸管理科長王湮築表示,以美國中國例子來說,共享單車若沒有規範服務區會非常混亂,因此臺北市將訂共享自行車專用的服務區,規範Obike只能在指定區域停放,但有多少區塊可釋出做服務區,需統計臺北市共享單車的容收輛,同時也將規範共享自行車業者只能投入多少輛車。

王湮築指出,因未來規劃的服務區將如同殘障車位只供殘障人士使用般,只有共享自行車能借還車、停放,將劃有標線標誌,一般車輛亂停將被拖吊;由於是使用公有地,因此會收取權利金,初估每輛車一年在100元以下。此外,若共享自行車停在非服務區,會有300元到600元的罰鍰,但這歸咎到共享自行車營運商如何規範使用者,所以會請營運商提出營運文件,看如何管理違規停放的使用者。

臺灣OBike總經理王妍婷認爲,該自治條例雖然立意良善,但共享車輛還包括小客車及機車,草案細項無法適用所有車種,規定GPS等係數層面;她強調,OBike願意盡力配合,但條例還有許多待溝通部分,希望北市府近期內能召開公聽會,讓民間業者有進一步和政府交流空間,讓他們反映政策落實的困難。

交通局指出,草案條文6日上線,公告7天后預計在13日整理各方意見修正草案內容後依程序提送市府法規委員會市政會議審議,預計年底前送交議會審議,並經議會三讀通過後公告實施,預計最快明年啓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