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修法 放寬公務員投資及兼職限制

考試院(本報系資料照片)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在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部分,改爲不得投資其所任職務直接監督或有管理權限的營利事業。草案也放寬公務員可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可授權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獲取合理對價,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爲契合時代需要及因應社會環境變遷而適當調整公務員的職務上義務,以貫徹憲法保障文官權利的意旨,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重行檢討公務員經商投資、兼職限制、服從義務、發表言論等規範以及該法適用對象。

現行服務法沒有明確定義經營商業範圍,都是透過函釋規定,容易造成公務員因不諳規定而觸法,考試院表示,此次針對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範圍給予明確界定,並考量現行公司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對於防範商業舞弊已有相關規定,就公務員投資規定,改以其所任職務對該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爲投資限制,但仍不得因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而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

草案也明訂,公務員因繼承、贈與、調職等理由,無法立即轉讓違法之投資股份或出資額等,增訂3個月辦理解除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的緩衝期間。

至於外界所關心的兼職規定部分,考試院指出,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爲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部分,由現行「許可制」修正爲「同意制」,無論事先許可或事後徵得機關同意皆可,如系未支領報酬且不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工作者,則不需要經權責機關同意。

草案也增訂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此外,考試院表示,考量中央研究院爲國家最高學術研究機構,其性質及地位,與其他各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並不相同,該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未具行使公權力性質,也未涉及行政資源的分配,草案增訂上述人員不適用服務法規定,而由該院依其內部規約予以管理。

由於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以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性質特殊,草案修正其經商禁止及兼職規定,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以辦法規定。

草案也刪除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之談話,應經許可的規定。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未來則毋須再經機關許可,未經機關同意而使用職稱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言論,若對政府機關形象、聲譽未造成負面影響,也不違反發表言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