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綱爭議想到家永三郎案

吳景欽

教育部針對高中社會課程綱要的所謂「微調」,卻引來程序正義,甚至是政治意識型態之爭。而關於此爭議,卻不得不讓人想起著名的家永三郎案。

日本針對中小學教科書之編撰,與我國相似,乃採取所謂的審定或檢定製度,即由日本文部省公佈課程綱要,而由民間據此編輯教科書併爲送審。

而文部省爲審查時,必須徵詢檢定審議委員會意見,如認定不合格,就應在事前通知聲請者,以讓其有答辯之機會,一旦提出答辯書,檢定審議委員會即須再爲審查,以提供文部省爲決定。至於委員會審定的基準,最主要仍是以課程綱要爲基礎,併力求教科書內容保持中立公正客觀性。至於通過檢定的著作,即可由各學校選擇爲教科書,至於未通過者,並非不能選爲教材,而是由教師自由採擇爲補充內容。而如此的檢定程序,適用於自然學科問題不大,但於社會科學,往往因帶有主觀性,致常引起爭議。

東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家永三郎,於1950年代所編撰的「新日本史」來說,其書寫此高中教材的動機,即是爲改變戰前,民主、反人權與反科學,且以天皇爲中心的忠君思想,而改以民主、人權及科學的思維,來呈現日本歷史。這看似理所當然的想法,卻被文部省以缺乏愛國教育、過於醜化日本二戰史等理由,而屢遭不合格或要求修改之刁難,迫使其於1965年向法院提起訴訟

至於家永三郎的訴訟主張,重心並非擺在文部省決定過程之瑕疵,即只給書面答辯與缺乏正當程序之保障,而是直接挑戰檢定製度本身的違憲性。因其認爲,關於教科書的檢定,尤其是人文社會學科,本就難有客觀性,則由文部省所制訂,並據以爲審查標準的課程綱要,不過就是一種恣意的選擇,致等同是由國家來決定教育內容,致嚴重扼殺學術教學自由。此不僅有違日本憲法第21條第2項,禁止行政機關利用檢閱制度來爲思想控制之原則,亦與日本憲法第26條第1項的教育權保障不相符合

此案於1997年確定,惟日本最高法院並未判決檢定製度違憲,而是認爲檢定處分,因違反正當程序之保障致無效。會有如此見解,乃因中小學生身心尚處於發展階段,則其受教內容就得由第三者代爲決定與輔助,此成爲檢定製度必須存在的最堅強理由。只是這個第三者是否該專屬於國家,且藉由課程綱要與檢定製度來保護學生的受教權,卻肯定是個千古難題,日本如此,臺灣亦然

家永三郎,這位被世人稱爲「日本良心」,且纏訟長達三十二年,並創下人類訴訟最長紀錄學者,最終也只獲得部分勝訴,而於2002年抱憾而終,不免讓人感傷,但其爲思想與教育自由所爲的奮鬥,卻永令人敬佩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