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部分告、部分不告嗎?

反課綱闖教育部,正門拒馬被踏平。(圖/記者陳弘修攝)

作者吳景欽(博)

教育部長思華在接受廣播節目訪問時,針對反課綱侵入教育部的十八歲以下學生原則上不追究提告,其他學生若能體認自己的脫序行爲,亦不再堅持提出告訴。惟依現行法制,此種作法不可能實現。

在告訴乃論之罪的場合,若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即便犯罪已經成立,卻因缺乏訴追條件檢察官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爲不起訴處分。相對而言,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論有無告訴,檢察官的訴追權限都不會因此受影響

學生衝入教育部的過程中,必會與公機關駐守的警衛產生衝撞行爲,就會涉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務罪。而因此罪在保護國家法益,無具體被害人存在,亦爲非告訴乃論,教育部也無提不提告訴之問題,致須由檢察官調查與判定,學生是否施強暴、脅迫。若未達此程度,就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處以拘留或罰鍰之行政罰。

至於闖入行爲的同時,亦可能附帶觸犯刑法的毀損罪。惟教育部的所有物品,並非私人所有,故所涉及者,就不可能是保護個人財產法益的刑法第354條,法定刑爲二年以下且爲告訴乃論的毀損罪,而是刑法第138條,法定刑五年以下且爲非告訴乃論的毀損公物罪,自也不存在提告與否的問題。尤其是我國毀損罪,雖有譭棄、損壞物品之行爲,若尚未達於不堪使用之地步,在此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恐連成罪的機會都沒有。

所以,學生衝入教育部的行爲,最有可能觸犯者,就僅剩下法定刑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爲告訴乃論的侵入他人住宅罪,身爲機關代表人的部長,依此提出告訴,似於法有據。惟侵入住宅罪所保護的法益,乃爲個人居住安全與隱私之自由,國家能否主張此種權利,就有相當大的疑問。尤其禁止未經許可侵入國家機關目的,乃在確保公務員免受恐懼致能公正客觀行使職務,與侵入住宅罪在保護個人住居安全,實屬南轅北轍的不同面向。故除非將侵入國家機關的行爲入罪化,否則,現行司法實務將公機關納入侵入住宅罪的保護對象,就有違類推適用禁止之刑法原則。

就算撇開違反罪刑法定的適用爭議,但可否部分提告或撤告,亦有疑義。因侵入的學生既然被定位共犯,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共犯。也就是說,教育部即便只對其中一人提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也會及於所有學生。若果如此,教育部的部分告、部分不告的說法,根本不可行,反讓人有威嚇分化反課綱學生之質疑。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