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戰勝疫情更須法律後援網支援

法律組成的後援網,以明文課予國民應遵守義務,也授與執法者執法依據。(圖/指揮中心提供)

2020年,在政府及早警覺因應及全民通力合作下,我們成功避開了COVID-19的突襲肆虐,除了揚名國際的各項防疫措施外,在世界各國陸續因疫情停班、停課,甚至封城,我國日常生活卻能一切如常,也因此得到了「防疫模範生」的封號。

但一年過了,世界疫情似乎逐漸受控制,變種病毒悄悄進入我國。這三週來,確診人數增加,相對造成醫護負擔,甚至有醫院滿載的情形,焦慮、恐慌、不安等情緒逐漸在社會蔓延,但我們真的要任由這些氛圍打垮嗎?

一年前的那一「疫」,我們看到醫界公衛界齊一腳步,而法制面因爲經歷過SARS,除了大幅翻修《傳染防治法》外,另針對COVID-19在2020年1月15日起公告COVID-19爲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外,在2020年4月21日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嚴重肺炎條例》),除了以法律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限外,也針對疫情調查、疫情期間爲避免疫情擴散的秩序維持及防疫物資供給等,爲求疫情能儘速控制,防止蔓延,以法律組成了一個提供醫界與公衛界專業人士的後援網,以明文課予國民應遵守義務,也授與執法者執法依據,朝着控制疫情的目標前進。以下就來介紹我們的法律後援網:

第一類:配合疫情調查、避免疫情擴散的義務

1.民衆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如果違反,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以 3千元以上1 萬5千元以下罰鍰。

2.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主管機關就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3. 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

以上如果違反,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以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例如:拒絕接受篩檢、疫調時未明確交代足跡或隱匿可能接觸者。

此外,《嚴重肺炎條例》針對上述第3點特別規定,如果COVID-19確診個案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 (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就不只是罰鍰了,依條例第 13 條規定,會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例如萬華已遭通報疑似個案卻仍前往南投工作,致他人染疫者。而如果以篩檢陽性或接獲確診通報,明知自己爲COVID-19確診,仍不遵行主管機關之指示,致傳染於人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民衆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圖/記者李毓康攝)

4. 主管機關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5. 主管機關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違反前述兩點,可依《嚴重肺炎條例》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分別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類:配合管制措施,避免疫情散播的義務

一、 政府公告措施應遵行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以下事項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辦理:

1.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2.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3.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4.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5.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衆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6.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依《嚴重肺炎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爲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如果違反,則依不同態樣,分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7 條第 l 項 2 款規定,處以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第 70 條第 l 項 3 款規定,處以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或《嚴重肺炎條例》第16條規定,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例如:外出未全程戴口罩、未依規定關閉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未停止宗教活動(進香、遶境)、未停止全國社團交接、未停止室內 5 人以上,室外 10 人以上聚會等。

二、 避免從事引發民衆恐慌或使疫情傳播的行爲

1.禁止散播不實訊息:爲避免有關於疫情不實謠言引起民衆恐慌,《嚴重肺炎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COVID-19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在疫情嚴峻之際,很多真假不明的訊息在網路上流竄,如一年前有關於衛生紙及口罩採用同一種材質的謠言,引發民衆恐慌開始囤積衛生紙,又如同網路上謠傳不實的「清冠一號」配方、不實的臺北封城照、蔡璧如錄音分享等等,通訊軟體簡便,隨手一按即可發佈轉傳,即便民衆出於善意,但訊息真假未經查證前,反而可能對接收訊息者造成傷害。

建議民衆轉傳訊息前,可以先把事實查覈平臺或是「美玉姨」(訊息查證小幫手)加入line好友,將訊息先轉傳給這兩個平臺查覈後,確認真實再轉傳,或是到疾管署官方網站或疾管家LINE帳號之假訊息澄清專區進行查證,一切疫情訊息應以政府發佈之訊息爲準,對於來源不明之對話截圖、語音檔案,千萬不要隨意轉傳或分享。

▲民衆轉傳訊息前,先查詢事實查覈平臺,確認其真實性再轉傳,以免違法。(圖/Pexels)

2.不可揭露確診者、疑似確診者之個人資料:爲保護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個人隱私,避免遭受不當歧視,《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醫事人員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或病史等有關資料,不得泄漏,如有違反,依同法第64條第4款之規定,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若一般民衆違法對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之個人資料爲蒐集、處理或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若意圖爲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類:防疫物資整備的義務

針對廠商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擡價格 (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可依《嚴重肺炎條例》第 12 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擡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衛生福利部於2020年8月11日公告修正防疫物資,包括: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N95口罩、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用酒精、防疫清潔用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額溫槍、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防護衣、隔離衣、防護面罩等。

回想18年前,我們攜手走過SARS風暴,一切的關鍵在於「相信專業」及「同心協力」。專業的,當然就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來統籌調度,但我們是否能「同心協力」,配合指揮中心的各項防疫措施、疫情調查,更是疫情能否控制的重要一環。在能否戰勝COVID-19的戰役下,我們每個人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以上各項法律義務都是用SARS的血淚所換來,千萬不要因爲貪圖一時的便利而違反,輕的是法律責任,重的卻是防疫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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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怡如,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