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分手後 駕車衝撞女友與新歡成立殺人未遂

▲恐怖情人駕車衝撞,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定讞。(圖/123RF)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連奕昭,不滿女友分手後跟新歡李姓男子交往,2015年12月間找了朋友高姓男子前去前女友家中堵人,想強拉2人談判。但連男卻撞見李男機車送前女友回家,怒火中燒的連男竟開車猛撞2人。2人雖傷勢不重,但最高法院認定連男有殺人犯意,3日依照「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2月定讞。

判決指出,連奕昭(26歲)得知分手的楊姓前女友找到新歡李姓男友,連男決定教訓2人,於是在2015年12月21日下午,找高姓友人(27歲)幫忙拉2人上車,再到新店山區談判。連、高2人先到樹林租車,再到中和五金行購買扳手,晚間11時許,到楊女的中和住家等候,一直等到凌晨12點半,李男才騎機車送楊女回家。

但連男眼見楊女跟李男離情依依,醋意瞬間爆發,竟開車高速撞向2人。李男被撞飛倒在汽車前,楊女則夾在車輛前輪騎樓機車間,所幸路旁有停放機車緩衝,但李男仍雙手前胸受傷,楊女全身多處受傷。連、高2人隨即下車,將李男拉進車內毆打,楊女則趁隙爬出,往社區大門內跑進。連、高2人見狀,連忙衝下車要抓楊女,車上的李男則趁亂爬出,而連、高與楊女拉扯之際,楊女母親聽到混亂聲開門查看,連、高2人隨即駕車逃逸。警方循線逮捕2人,檢方依照「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受傷的男女傷勢雖不重,但連男當時駕車並未減速,還連續踩油門衝撞,具有殺人犯意,因此依照殺人未遂罪將連男判刑6年2月,另依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幫忙的高男則僅成立傷害罪,判刑3月。案經上訴,二審改認定連男僅犯下「重傷害未遂罪」,改判刑4年;高男的傷害罪改判拘役40日,先行定讞。

全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又改認定連男具殺人犯意,駁回上訴,仍判刑6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連男遭判刑6年2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