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龍縯經紀公司 徐懷鈺母女敗陣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藝人徐懷鈺指控龍縯經紀公司負責人吳祖望,冒用她名義盜蓋印章寄出存證信函及僞造「演出合約」;臺北地檢署6日偵結,認定合約爲真,將吳不起訴處分

另外,徐母何秀鳳指控龍縯公司執行長周彥彤99年間向多家平面媒體表示「徐懷鈺遭其母軟禁」,涉嫌誹謗罪檢方查出,當時徐爲失聯狀況,周才透過新聞媒體傳達徐音訊全無,並未出現何軟禁女兒文字,周彥彤也獲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徐懷鈺於99年1月29日與龍縯公司簽約,約定自該日起5年的演藝經紀交由龍縯執行。徐懷鈺指控,吳冒用她名義盜蓋「徐懷鈺」印章,於去年1月20日撰寫內容爲「表明與享鴻公司經紀關係終止一事」的存證信函,並寄給享鴻公司以及律師王嘉翎

徐懷鈺並控吳祖望於去年6月間,涉嫌僞造龍縯公司與大陸上海索爾比公司簽約,虛構她的「演出合約」,導致她因違約遭臺北地院判應給付龍縯公司新臺幣200萬。

偵辦期間,徐懷鈺出示吳男於去年1月7日發送給簡訊,內容是:「未經你過目與同意,我就私自作主幫你將存證信函寄出」;但吳男供稱,當時是徐親口委託他寫存證信函,在當天就寄出,而非去年1月20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