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4年偷情66次「內褲有小王DNA」 檢察官3理由認沒通姦

李男懷疑妻子杜男偷情近4年,發生至少66次性行爲。(示意圖於本案無關/pixabay)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李姓男子懷疑妻子和人發生婚外情,打開妻子的電子信箱發現280個LINE對話紀錄存檔,加上出入境資料比對,估算妻子和杜姓男子偷情近4年,發生66次性行爲,還拿出衣櫥找到的妻子內褲送驗,比對證實同時沾有2人DNA,但臺北地檢署調查後,以李男找到內褲8個月後纔拿來當證據,可能被事後塗抹上去等理由,認爲通姦罪證不足,第3度處分不起訴李妻和杜男。

▲李男找到1條妻子平常不會穿的內褲,經刑事局鑑定上面沾有妻子和杜男的DNA。(示意圖與本案無關/達志示意圖)

李男提告指出,他在2017年4月27日,突然接到杜男前妻的E-mail,信中說李男的妻子和杜男「非常要好,到了有點令人困擾之地步」,李男驚覺妻子可能出軌,整理妻子的280筆LINE對話紀錄,比對東方文華酒店寄到家中問候卡片,多間摩鐵商旅折價券,懷疑妻子和杜男在2013年4月到2017年1月間,至少66次開房間偷情。

李男另外又根據出入境資料比對出,妻子和杜男近年來曾5度同班機出入境,在國外共同生活時間高達119天。此外,李男還拿出一條穿過的女性內褲,聲稱是在家中衣櫃找到,不是妻子平常會買的款式,且也沒有在家中洗、晾過,懷疑是杜男所買,2人幽會時所穿,經送刑事局化驗雖然未發現精子細胞,但採集李妻、杜男唾液比對,鑑定研判的確混有2人的DNA。

▲李男還自行拼湊比對出妻子和杜男多次一起出國,在國外共計119天。(示意圖/免費圖庫

檢察官調查發現,李男聲稱早在2017年6月就發現「內褲」,卻到2018年2月纔拿到出來當證據,因爲時隔久遠,即使內褲上男性DNA來自精液可能性極高,但也可能1、有人事後將精液塗抹內褲上;2、可能是是男女親密行爲時的體液分泌,不代表射精;3、無法證明曾達到男女性器接合的通姦構成要件

檢察官調查後認爲,無法單憑這條被李男拖延8個月纔拿出來的內褲,就證明李妻和杜男發生性行爲,即使可從出境紀錄顯示,2人曾一起出國,頂多證明2人過從甚密,基於「罪疑惟輕,依有利被告認定」,處分不起訴李妻和杜男,李男不服再議,經高檢署2度發回,檢察官都以罪證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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