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也算通姦! 高雄高分院推翻慣例、網友叫好

高雄分院認爲,口交就算通姦。(圖/翻攝自《九品芝麻官》)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過去口交往往不算通姦罪,不過近日卻被高雄高分院推翻了!一名林姓警員女子開房間,被妻子會同警方抓猴逮人,被以妨害家庭罪送辦,不過林男認爲兩人只有口交,但性器官沒有接合,但到了二審認定口交也算通姦,遭判有罪,似乎也推翻以往判例

即使一般民衆觀感均認爲,口交就是背叛、通姦,但過去法界人士都以「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來參考,認爲通姦是性器接合,而口交只能算滿足性慾的行爲,不構成通姦,因此10多年來爲一、二審法官也以此爲參考。

據《自由時報》報導,2012年10月11日一名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林妻抓姦時,在垃圾桶翻到衛生紙證物,2人表示當天約吃飯,王女因生理期腹痛,轉到摩鐵休息,事後只承認有「口交」,被依通姦罪送高雄地檢署。

一審因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體液混合,認定有「嘿咻」遭判刑,2人不服再上訴。二審高分院認爲,衛生紙只能證明男性精液,無法研判另一種是女方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認定雙方性器官有接合,但2人既然坦承有「口交」,最後仍判構成通姦罪。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及受命法官陳鬆檀指出,刑法對「性交定義爲: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爲;換句話說,口交也算性交,且刑法通姦罪是指破壞婚姻的「性行爲」,加上社會觀感、認知,口交當然也算通姦罪。多數人聞訊認爲,「終於有一個有腦袋的法官」、但也有人認爲,刑法第十條修正後,早就該捨棄舊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