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國家隊監守自盜!中校轉賣賺8000元被撤職 提行政訴訟敗訴

▲涉嫌偷竊醫療口罩後指部中校李志交 。(圖/記者劉昌鬆攝)

文/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臺北4日電)原臺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李志交涉嫌利用派駐口罩工廠機會,侵佔900片口罩。李志交不服遭國防部撤職,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李敗訴。可上訴。

國防部於去年覈定李志交撤職,撤職日期追溯至民國109年11月11日令免職之日起生效李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任職期間累積多次嘉獎記功,平日生活工作狀況皆屬正常,因偶犯過錯被剝奪工作權,國防部的原處分顯然過重。

法院判決指出,一旦有符合陸海空軍懲罰規定應撤職的情形,國防部即無爲撤職處分以外行政處分裁量空間,李志交有違法行爲,國防部依法處分並無違誤,因此判李志交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原本在臺北市後備指揮部任職的李志交,109年2月間派駐新北市醫用口罩工廠,帶隊從事口罩生產作業,並負責口罩點交。

李志交涉嫌與昔日部屬張政陽合作,將900片被國家徵用的口罩偷偷搬出,由張男開車運走;李再將口罩轉賣給他人,獲利新臺幣8000元。

刑事部分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志交從軍多年,因投資湯包虧損而需要資金,起意侵佔口罩變現,向張政陽誆稱口罩是要拿來進貢長官、贈送友人,而張政陽則基於與李志交的個人情誼而答應幫忙。

一審指出,李志交、張政陽在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爆發之初,口罩告急之際,共同侵佔900片口罩,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佔公有財物罪,審酌李志交否認犯行,判刑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張政陽判刑1年8月,緩刑3年(未上訴而確定)。

李志交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5月間認定,一審判決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沒有不當,駁回李志交上訴,仍判10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