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打架害他「被女友分手」怒求償30萬 新竹男賠償金額出爐!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魯姓餐廳員工去年7月4日和朋友前往新竹市某KTV唱歌,期間與吳姓工人發生口角雙方直接在走道上大打出手,他不僅遭酒瓶砸頭,後來還因爲這件事被迫與女友分手,氣得決定提告求償49萬餘元,其中有30萬是被分手的精神損害賠償。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魯男和女友分手跟這件事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最終判吳男應賠償7萬1572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魯男和吳男在KTV起口角。(示意圖/記者許力方攝,非本文事發店家

魯男在判決書中主張,當天和朋友相約在KTV包廂唱歌,因爲細故與吳男一行人發生口角,一氣之下離開包廂,沒想到卻在走廊上遭對方持酒瓶砸頭,再徒手揮拳毆打,導致他頭皮、右側胸部、背部多處挫傷,事後常常覺得頭部有受到撞擊的感覺,夜夜都需要吃安眠藥才能入睡,因此決定提告求償醫療費1072元、工作損失2萬500元、精神慰撫金15萬元、訴訟支出費2萬元。

魯男接着指出,吳男明明是先動手打人的一方,後來卻無端提告公然侮辱傷害罪,雖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調查處分不起訴,但這件事情被女友的父母知道了,害他被迫和女友分手,所以還要加碼求償30萬元的精神損害費用總計求償49萬1572元。

對於上述指控,吳男表示願意負擔醫療費和工作損失,但認爲經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太高,況且魯男跟女友分手與他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懂爲何要提出這條求償。

▲魯男聲稱被打心生恐懼,晚上要吃安眠藥才能入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非本文當事人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兩人對於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皆無爭議,這部分請求賠償合理,精神慰撫金方面考量到雙方的經濟狀況,應賠償5萬元較爲合適,而分手受到的精神損害,因爲與爭執事件沒有因果關係,所以不予准許。

法官最後表示,爲了這起訴訟雙方都得奔波法庭,魯男聲稱請假開庭一共花費2萬元,卻沒有提出任何單據證明,而且是否提告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他既然選擇要告,就要擔起往返法院開庭花費的時間勞力以及金錢,這些都是主張權利所生的訴訟成本,與上述案件無關,最終裁定吳男應賠償7萬1572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