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區分B2B與B2C遲繳營業稅遭罰 會計師:政府應多給予空間

會計師認爲,因爲跨境電商具有金額小、數量大,營業模式也與實體通路不同,報繳營業稅、開立發票應給予空間。(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今(18)日表示,仍有46家跨境電商尚未開立雲端發票,KPMG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針對已辦理稅籍境外電商,稅捐程序上應給予更多輔導及協助,並在違反稅法應作爲義務行政制裁上,能給予考量行爲動機目的,違反後的態度情節,使其能順應我國稅制,達到政府經濟發展雙贏目標

根據財政部所公佈的資料,有登記稅籍的跨境電商有112家,其中有66家已經開立,但仍有46家還未開立,其中8家未能取得聯繫,即將面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的處罰。

KPMG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曾經有外國業者自境外電商新制施行以來,以包含B2B與B2C的方式報繳營業稅,但是經發現只須就B2C的交易繳納,所以就係統辨識上就要區分B2C與B2B的交易辨識方式與處理流程,計算出正確的營業稅額,但因爲系統變更作業而遲繳營業稅報繳期限,遭到稽徵機關以逾期報繳稅款理由裁處報金滯納金與滯納的利息

以上的個案,稽徵機關認爲業者可先申報再進行更正,且業者在新制施行初期有申報營業稅,並非不知情,所以認具有規則性。但是業者認爲電商具有金額小、數量大的特性稅基與稅額計算正確需仰賴系統,而在瞭解過去申報錯誤狀況,先進行相關係統的更正作業,目的在產出正確的申報數字,實無法在明知錯誤的情況下仍與申報,且事後也補正並未違反誠實性。

陳志愷指出,對此在臺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而賦予落地課徵營業稅義務的境外電商業者,與設有實體營業場所的國內業者,在法遵距離條件上,畢竟存有差異

KPMG認爲,針對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正式納入臺灣稅捐監管範圍的境外電商業者,於稅捐行政程序上,或能給予更多輔導及協助,並在違反稅法應作爲義務之行政制裁上,能予考量行爲動機、目的與違反後的態度等情節,使其得以更順應我國稅制,達到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之雙贏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