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害2000人罹癌逾230亡!RCA工傷246員工 更一審只准24人獲賠5470萬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我國最大工傷案件RCA賠償案最高法院2018年8月間認定RCA與法商湯姆笙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262名員工共5.1億元確定;但也將246名員工求償部分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結果只准24人獲賠5470萬。

▲RCA案經最高法院廢棄後,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引發關注。(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本案因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至1992年在臺設廠,於桃園竹北宜蘭設廠生產電視機電腦選擇器產品製作過程中使用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毒溶劑,嚴重污染土地地下水。但公司管理階層隱瞞相關訊息,讓員工飲用受污染的地下水,並暴露在污染環境下,導致工廠2萬餘名員工中,至今有2000人罹患癌症,更有超過230人因癌症死亡。

全案於1992年爆發後,RCA緊急關廠離開臺灣。而受害的員工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向之後併購RCA的法商湯姆笙、美商奇異等4家公司,聯合求償27億餘元。一審臺北地院經過8年審理後,2015年間判決RCA與湯姆笙公司,須連帶賠償其中445人共5.6億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017年10月底做出宣判,高院改判RCA等4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賠償金額增加到新臺幣7億1840萬元,打破多項司法紀錄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18年8月間放寬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認定RCA與法商湯姆笙等4家公司未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污染後又掩藏相關事證,因此針對其中的262名員工,判準共5.1億元賠償確定。但也對另外246名員工求償的部分,認爲二審認定部分員工資料不夠清楚、或未查明死亡證明病歷就駁回請求;另外二審也認定「未有外顯疾病或暴露時間過短」的C類員工也應獲賠,最高院均認爲理由不備,一併廢棄發回更審。

本件訴訟外,RCA二軍共1115名員工也起訴求償,去年底臺北地院一審認定污染確實造成勞工死亡、患病健康權受損,判決RCA、法商湯姆笙、美商奇異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破紀錄的23億300萬元,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