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檢求處死刑!變態魔擄殺性侵馬國女大生 判定高風險再犯

記者許宥孺、吳世龍、陳羿妏/高雄報導

臺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24歲鍾姓大生,10月28日獨自從學校返回租屋處時,遭樑育志擄走,性侵後殺人,並棄屍於高雄阿蓮山區,震驚臺灣社會。對此,橋頭地檢署今(25日)偵結全案,依殺人罪等罪嫌起訴樑嫌,稍早起訴理由曝光檢方依樑嫌遭鑑定爲「高風險再犯」,向法院處死刑

▲樑嫌涉擄殺長榮女大生,橋檢25日依殺人罪起訴,向法院求處死刑。(資料照/記者吳世龍攝)

檢方起訴理由:1. 本案被告爲滿足私慾,其於隨機挑選落單B女性侵未遂後,非但未有任何反省行爲,反而變本加厲,再性侵殺害A女,且渠更以繩結勒頭、毆打無反抗能力之A女,使用此等令人髮指之凌虐手段,無理、任意剝奪A女無辜性命,完全無視過程中A女哭喊求饒之行爲,且被告於偵查中未曾主動表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歉意或有悔改之意,僅不斷詢問已身會遭判刑多重或渠是否會被引渡到馬來西亞等關係自己權益事項,更顯見被告毫無悲憫同理之心。2. 又被告自陳之所以會犯下本案,系先前有債務問題所以想上吊自殺,因此想在輕生前做些以前不敢做的事等語,此亦有被告所擬遺書一份在卷可參,應可採信。是據上足認被告不僅不珍惜自己之生命,甚且欲在輕生前戕害無辜性命,漠視生命權心態莫此爲甚。3. 另觀之被告(國中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高職)學生綜合紀錄表及本署刑案查注紀錄表之內容可悉,被告自國中起即有非行及前案紀錄,直至本次再犯性侵未遂及性侵殺人之罪刑。足認相關學校輔導及刑事矯正之作爲皆不足平復被告個人對於性犯罪衝動,且其手段惡性一次較一次爲甚,直至本次竟再犯戕害無辜性命之犯行,是實難認被告個人有何再行矯正之可能。

4. 另查被告經高雄市凱旋醫院鑑定,在靜態因素評估表(static-99)評分中高危險程度,但考量人格特質壓力因應技巧薄弱,其性侵害再犯之可能性調整至高風險,此有該院鑑定報告在卷可參。上述相關證據均足認被告實無矯正之可能,無從認被告尚有施以監獄教化而促其改過遷善之可能,而有將之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對此,據上全盤考量,橋檢向法院請求量處樑嫌死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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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女大生擄殺案偵查終結記者會,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柏敦說明。(圖/記者吳世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