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男炒股被判服社會勞務!臺南警竟幫作假 檢聲押2人交保5人

臺南地檢署偵辦翁姓男子涉嫌執行社會勞務不實,將翁男及退休楊姓所長聲押,另5名現、退休員警、觀護佐理員以8-10萬元交保。(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翁姓男子2012年間涉炒作佳和集團股票等案,高院以違反證交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判處合併執行1年定讞,可易服勞務,惟翁被控實際臺南市麻豆分局官田所從事社會勞務,臺南地檢署1日傳喚當時的員警進行調查,訊後認爲翁男與現已退休楊姓副所長同謀涉嫌不實記載,2日凌晨近2時許將2人聲押,另5名退休或現任員警、退休觀護助理員8至10萬元交保。

臺南地檢署指出,臺灣高等檢察署發交南檢偵辦翁姓男子不實執行社會勞動案,翁男於2012年間因涉及共同炒作佳和公司股票及填制不實會計憑證,遭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臺北地檢署囑託南檢執行,並經南檢准予易服社會勞動,於2012年9月執行完畢。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日前重新檢視該案卷宗時,發現翁男竟於短短2012年1月至9月間,即將合計2196小時之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疑似涉有執行不實之情形,經覈對相關資料後,認其應有未依規定前往社會勞動機構,即原臺南縣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執行,該分駐所督導人員卻將之記載爲按時執行,乃將全案發交臺南地檢署偵辦,南檢分由檢察官郭書鳴負責主辦。

臺高檢於3月31指派11位臺高檢檢察事務官南下協助,臺南地檢署則由檢察長親自領軍,率領2位主任檢察官及6位檢察官協同檢察官郭書鳴指揮南下協助之11位檢察事務官、南檢19位檢察事務官與行政科室同仁偵辦此案,並請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協助函調相關資料。

本案於4月1日凌晨4時許由南檢檢察長親自主持勤前教育,清晨5時50分,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30位檢察事務官即於各指定處所進行同步傳訊,總計傳訊被告16人,證人1人,函調處所6處。傳訊對象除翁男外,尚有8名現職員警、5名退休員警、翁男之秘書以及南檢已離職及現職之觀護佐理員等人。

受傳訊之被告到達南檢後,馬上由檢察事務官進行初詢,而後由檢察官進行復訊,本案經訊問後,認翁男涉嫌與該分駐所已退休之前楊姓副所長同謀,明知某些執行時段,翁男並未實際進行社會勞動,卻在相關督導與簽到表冊上不實記載爲按時執行,使翁男得以提前將應執行之時數執行完畢,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重大,且有串證及滅證之虞,翁及楊2人均諭知聲請羈押禁見。

另時任該分駐所之徐姓員警、張姓前員警(已退休)、曾姓員警、駱姓員警各裁定具保10萬元,南檢已離職之林姓觀護佐理員具保8萬元。

南檢指出,社會勞動制度立意良善,卻遭翁男等有心人扭曲濫用,虛僞作假,逃避刑罰制裁,臺南地檢署必從嚴從速偵辦,以維刑罰執行之公平性

據瞭解,翁男被臺灣高等法院判合併執行1年定讞,可易服勞務。判刑確定後,因由於翁男戶籍在臺南,便由臺北地檢署委託臺南地檢署代爲執行,並同意翁男以易服勞役方式折抵刑期,指派到之前的原臺南縣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執行社勞。

▲臺南市警麻豆分局副分局長徐百瑄指出,檢察官傳喚當時服務於官田分駐所及承辦人員到案說明,以釐清翁男於易服勞動期間是否有違失情形,麻豆分局會全力配合檢方清查釐清。(圖/記者林悅翻攝)

臺南市警麻豆分局副分局長徐百瑄指出,本案發生於2012年間,在當時的麻豆分局易服社會勞動案,於1日傳喚當時服務分駐所的員警協助釐清案情,因翁姓男子曾經2012至2013年間至麻豆分局易服勞動,本案系臺灣高等檢察署發交臺南地檢署調查翁男易服勞動情形,檢察官於今日傳喚當時服務於官田分駐所及承辦人員到案說明,以釐清翁姓男子於易服勞動期間是否有違失情形,麻豆分局會全力配合檢方實施清查釐清。

根據社會勞動執行規定,除現行之義務勞務服務項目如環境清潔、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弱勢服務、交通安全、淨山淨灘種花植樹社區景觀重整、農產採收、學校修繕…等工作,社會勞動因提供的人力較多、履行時數較長,運用方式廣泛,可視執行機構的需要,經過評估之後,開發更多元的服務內容。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包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等,只要通過審查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會遴聘爲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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