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回扣案 郭力恆二審判15年且追繳百億不法所得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拉法葉艦軍購回扣案,臺灣高等法院17日依貪污等罪,判海軍前上校郭力恆15年;郭力恆的哥哥郭問天協助洗錢,判刑2年。法院認定應追繳的不法所得約3.4億美元(約新臺幣100億元),全案還可上訴。

民國82年間爆發轟動一時的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當年12月郭力恆被控承辦獵雷艦採購案收賄、泄密給軍火商汪傳浦,被軍事法院收押,83年遭判無期徒刑,服刑至今。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調小組後來調查拉法葉艦軍購案,查出軍火商汪傳浦夫婦和郭力恆共同收取法商不法回扣5.2億美元,於是另依貪污等罪起訴郭力恆等人。一審法官在判決中認定,汪傳浦因協助拉高售臺軍艦總價,自法商湯姆公司(後改名泰勒斯公司)取得3.4億美元購艦佣金,並於80年12月至82年9月間,轉匯4筆共1758萬8141美元至郭力恆瑞士帳戶,作爲郭力恆取得的購艦回扣,於是將郭力恆被判15年、郭問天2年。

當時,一審法官認爲軍火商汪傳浦只是湯姆笙公司在臺代表,湯姆笙給付佣金對象只有汪傳浦,郭力恆只收受汪傳浦打點的1758萬餘美元,所以合議庭宣告沒收郭力恆收自汪傳浦約1760萬美元的回扣。但二審法官認爲,湯姆笙公司是因得標獲利而給付回扣,對象關係應直接與郭力恆有關,也就是說與汪傳浦共同犯下貪污,計算不法所得時應把湯姆笙付給汪傳浦的鉅額佣金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