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簡東明涉賄 一審判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藍委簡東明。(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國民黨原住民立委簡東明在第9屆立委選舉被控現金賄選,屏東地院12日依賄選罪判處簡東明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此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2015年12月11日,簡東明位在屏東潮州鎮聯合競選總部,假借發放工作費,交付現金14萬8千元給王榮儀,另給予王榮儀12萬3千元轉交給馬昭明,分別向屏東瑪家鄉山地門鄉投票權人行賄。

調查指出,王榮儀依簡東明審覈的「瑪家鄉輔選幹部名冊」,以工作費名義交付1500元至3000元給50名選民;馬昭明則依據簡審覈後的「三地門工作人員名冊」,以工作費用名義交付2000至7000元給7名選民,要求投給簡東明。

不過,簡東明強調,這些不是賄款,而是「工作費」;法院則認定這些錢就是買票賄款,因此判定簡東明有罪;國民黨三地門鄉前黨部主任馬昭明判3年6個月、瑪家鄉前黨部主任王榮儀判4年2個月,包含選民等158人都被判有罪。

但簡東明仍重申,檢方查到的是競選工作費,並非買票錢,過去他也是這樣選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