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迴應大法官釋憲 妊娠、哺乳仍禁夜間工作

釋憲結果不影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不得夜間工作」規定。圖/本報資料照片

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勞動基準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違憲。勞動部3日邀集學者開會討論,多數與勞動部看法一致,認爲禁止孕婦夜間工作效力仍在,而接下來也會發通函給地方政府說明。

大法官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佈日起失效。外界擔心在條文失效之後,其餘條文失所附麗,連帶讓妊娠、哺乳期間不得夜間工作這項保護跟着失效,因此勞動部邀集學者開會討論。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爲釐清條文失效後,是否影響禁止孕婦夜間工作等相關規定,勞動部邀集男女各4名、共8名勞動法學者與勞工代表開會。

黃維琛指出,學者在會中針對各面向討論,多數都認爲從「母性保護」觀點來看,不管是現行職安法規或者是兩公約,甚至參考其他國家法規來看,都有妊娠、哺乳期間不得夜間工作這項保護,再加上同條第3項「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的效力也在,因此認爲釋憲結果不影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不得夜間工作」規定。

由於多數學者專家的見解與勞動部日前看法一致,黃維琛表示,後續將先通函給地方政府說明禁止孕婦夜間工作效力仍在,並啓動修法讓法意更完善。他說,有的學者建議從職安法規着手,有的則認爲可以直接調整原本的勞基法,不排除後續再召開專家學者會議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