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5月試辦「單日申請育嬰留停」 3誘因鼓勵企業參與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日邀請勞動部長許銘春(見圖)赴立院備詢。(鄧博仁攝)

勞動部長許銘春8日在立法院社福環衛委員會指出,將透過3個誘因提升企業參與意願,包含僱主在試辦期間,可免繳納受僱者保險費、「臺灣就業通」將優先提供企業媒合短期人力的服務、試辦成果可納入友善職場評選。(蔡佩珈攝)

勞動部預計5月起試辦「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欲邀請有意願參與試辦的單位,開放勞工申請最低5日的育嬰留職停薪,更歡迎單日申請,勞動部長許銘春8日在立法院社福環衛委員會指出,將透過3個誘因提升企業參與意願,包含僱主在試辦期間,可免繳納受僱者保險費、「臺灣就業通」將優先提供企業媒合短期人力的服務、試辦成果可納入友善職場評選。

過去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門檻爲一次至少6個月,2021年起放寬爲只要30日即可,根據勞動部統計,相較修法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女性增加11%、男性增加61%。少於6個月的短期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人數,女性增加37%,男性增加140%。

許銘春指出,即使已將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門檻下修至30日,但民間仍期盼更有彈性,勞動部因此在1月邀集公、私部門召開會議討論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可行性,與會代表多有建議,倘要實施試辦,應給予參與單位一定的空間,不要有太多的強制性,以免窒礙難行。

許銘春表示,勞動部3月訂定「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原則」,實施對象除經濟部、交通部等所屬事業機構、衛生福利部部屬醫療機構及勞動部附屬單位外,會函請工商團體、科學園區公會及銀行業公會邀請有意願的事業單位,規畫不少於5日期間的育嬰留職停薪,試辦單位如願意訂定更短日數的方案,例如以「單日」計,更爲歡迎。

許銘春說明,試辦期間,原由僱主負擔的受僱者保險費,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免予繳納,如果有短期人力需求,可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以定期契約進用替代人力。

考量勞工育嬰留停期間的替代人力,是企業營運的主要問題,許銘春指出,僱主如因此有短期人力需求,除能運用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推介服務外,勞動部的「臺灣就業通」網站亦有線上短期人力、職缺的媒合功能,相關網實服務通路,將全力優先提供服務。

她表示,參加試辦計劃的事業單位,可將試辦成果作爲各項友善職場評選具體事蹟參選,例如國家人才發展獎、工作生活平衡獎及國家職業安衛生獎,未來盤點其他部會相關評選,協調將育嬰留職停薪試辦事蹟納入評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