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金炒股弊案 3投信遭罰1350萬史上最重

勞動基金弊案金管會分別對3家投信開發450萬元,創史上最重罰鍰。(圖/中時資料照)

勞動基金弊案最新進度!金管會表示,復華投信、羣益投信及統一投信及相關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分別處罰鍰300萬元及150萬元(合計450萬元),開罰創史上最重,並新增限制新增受託業務、罰鍰、解除職務及停止執行業務等行政處分

金管會表示,復華投信、羣益投信及統一投信等3家公司及相關人員於109年間運用所管理之勞動基金運用局(下稱勞金局)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進遠百股票,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交易,造成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虧損違規情事,顯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顧問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核處停止公司3個月與客戶新增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就其違反同法第59條第2款及第8款之情事,依第111條第4款分別處罰鍰300萬元及150萬元(合計450萬元)。

金管會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除對前揭3家投信事業予以停止新增受託業務之處分外,相關業務亦將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2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三、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投資國內外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四、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5年不得參予招標)、於前述專案審查報告尚未經金管會認可缺失改善前,金管會得退回或不覈准其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金管會強調,投信事業爲管理衆人資產,屬高度監理金融特許事業,業務經營應該要建構誠信企業文化高標準的業務行爲準則基礎上,更應該由董事會負責形塑誠信的企業文化,建構完善的行爲規範,贏得投資人信賴,以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衆權益。

金管會重申,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尤當所管理之資金爲涉及廣大勞工退休權益之勞動基金時,更應審慎爲之。現行投信事業經營全權委託資業務管理法令已明定事業及其人員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不得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契約應載明有關投資決策之授予及限制,不容有接受或配合非有權指示之人運用全權委託帳戶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情事,對於違法之公司及個人,將予嚴懲不貸,避免少數從業人員行爲,影響投資人對國內資產管理業之信賴。金管會亦將持續強化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及從業人員遵法意識與行爲紀律,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資產管理專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