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跨域就業津貼18日開辦 搬遷補助最高3萬

跨域就業津貼18日開辦,其中搬遷費用覈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勞委會爲解決區域性缺工問題,及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的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於102年10月18日開始推動「跨域就業津貼」措施,增進求職求才供需平衡。其中搬遷費用覈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

勞委會所定的「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失業期間連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離職勞工,親自向職訓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服務後,如當地就業職缺無法符合所具職能或期待任職的職類時,經徵詢失業勞工有跨域就業之意願,即可開立介紹卡推介其跨域就業,後續即可依規定給予相關津貼。

其中津貼的內容包含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以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失業勞工經推介就業後,如就業地點距原居住地30公里以上,搬遷或租屋到就業地點在30公里以內,於就業30日以上後,即可申請搬遷或租屋補助。

其搬遷費用覈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租屋補助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的60%覈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千元。而對於不想搬遷到異地,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事實求職者,可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的距離遠近,核發新臺幣1千元至3千元不等的補助。

此外,勞委會針對願意從事3k產業的勞工亦提供就業獎勵,因此,勞工如果願意跨域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並符合相關規定,除了可領取跨域就業津貼之外,還可以申請缺工就業獎勵,第1個月及第2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3,000元,第3個月起,每月核發新臺幣5,000元,每人最長髮給12個月,每人合計領取最高新臺幣5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