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清明連假上班 工資應加倍

▲清明連假3天,勞動部強調,今年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上開2日僱主應依法均給假並給薪,若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勞動部強調,今年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上開2日僱主應依法均給假並給薪。若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系以農曆清明節爲準;「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民族掃墓節之前1日實施。

清明節會隨節氣變動,今年落在4月5日,因此,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依規定則爲同年4月4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僱主應依法均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指出,僱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但僱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僱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爲之。

勞動部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勞動部重申,包括「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