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職災4天以上無法工作 可申請傷病給付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勞委會勞保局給付處20日表示,勞工若因職業傷害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以向勞委會勞保局申請從不能工作第4日起的職災傷病給付。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但要「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才符合請領規定

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爲50%,最多可領到2年。舉例來說,某甲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日。

假設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一日的職災傷病給付是707元﹙30,300元÷30﹚×70%,某甲可請領的職災傷病給付共計19,089元,也就是707元×﹙30-3﹚日。

勞保局提醒,從100年~102年7月的2年半中,已有190多件因詐領職災傷害給付,遭2倍罰緩,因此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申請書的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間均應據實填寫,如填寫不實詐領給付者,將按給付金額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