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僵化 缺乏國際觀點

勞基法管太多,連歐洲商會都看不下去。(本報資料照片)

勞基法管太多,連歐洲商會都看不下去!勞基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爲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發展」,最低標準不是僵化的硬規定,沒有彈性的勞基法,只會讓勞資關係更加惡劣,勞動部長許銘春的「入境隨俗」說,凸顯勞基法的僵化與缺乏國際化觀點。

目前勞基法包山包海,從勞動契約、工時、工資、休假、童工、退休、職災補償、技術生、工作規則、監督檢查、勞資會議等都有規範,甚至連女性夜間工作、如何記載工作時數也要規定。

但勞基法是從工廠法轉變來,大多僅符合製造業勞工,現在的勞工型態多元,外送員、漁船船員、空服員、服務業店員、農林漁牧業受僱者、住院醫師等都是勞基法適用對象,雖然已開放部分行業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但畢竟是少數,何況要適用84條之1還要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且也僅開放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項目。

正如部分立委一再提起,勞基法不應用統一的標準規範每個行業,或許不必每個行業設定專章,重修勞基法也是可行的方向。目前的勞基法已讓部分行業失去彈性,正如近日遭認定爲僱傭關係的食物外送員,遭認定僱傭關係後勢必無法工時上看至13、14小時,這樣是否也剝奪勞工的工作機會?

勞基法規範的應該是最低標準,規範太多失去彈性,只會讓資方無法活用勞工的勞動付出,勞工無法取得想要報酬,造成臺灣的競爭力下滑,勞動部應思考的是勞工在穩定、安全的前提下,還是可以依照自由意志與僱主簽定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