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新制「每月加班上限54小時」 416企業申請加班時數上限放寬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年初三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在3月1日上路,放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的公司,即可從每月最高46小時上修至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根據勞動官方數據顯示,目前共有416家事業單位申請,影響勞工人次爲34萬5582人次。

▲勞基新法3月上路,調查統計,今年4至6月共有416家企業申請近35萬名勞工人次放寬。(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

勞基法新制放寬加班時數上限,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3個月爲週期,一個月的加班時間上限適度放寬爲54小時,但3個月週期內,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爲原則,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此外,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勞資雙方均有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爲衡平勞資雙方權益、強化勞資對話協商機制,定明除實施四周彈性工時的事業單位外,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以上3項規定,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需完成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勞動部「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統計發現,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爲止,每月加班時數彈性調整的企業達416家、34萬5582勞工人次;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則有5家公司、6879勞工人次;例假安排例外調整則有77家事業單位、5萬1233勞工人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時,應同步上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資料,同時也要上系統申請備查,再由地方政府查覈是否符合資格,若不符合者,按照勞基法規定,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