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揹着他愛別人 老總怒:行車記錄能不能告通姦?

圖、文/焦糖玫瑰 caramelgreen

香港藝人許志安,遭到司機行車記錄器偷拍,爆出與黃心穎的偷情事件,形象一夕全毀,社會輿論對他做出最嚴厲的評判,但,這很現實,因爲安仔名人,所以不用法律審判民衆觀感已經成爲制衡他的利器,倘若是像我們這樣的平民百姓,面對配偶到處留情,這行車記錄器的影像,到底能不能成爲呈堂證供呢?

丁總太太凱莉(皆爲化名),育有2個寶貝,他倆在人前是一對勝利組夫妻,在臺灣經濟最美好的時候創業,一路平步青雲成績好到剛過中年,丁總就另闢餐飲副業由凱莉掌舵,打理進駐百貨美式餐廳

這間餐廳除了美食以外,也安排各種主題活動,吸引來客參與,凱莉生性活潑,自認獨立女性、不想被丈夫比下去,對這間餐廳可說盡心盡力、鞠躬盡瘁,常常與店長阿利聊到三更半夜,規劃出一個又一個成功的專案

你知道的,老夫老妻雖然穩定,但,若在生活上出現距離與分歧,又於專業領域展現自信與成績,其實很容易與工作夥伴擦出火花,就像我們常在報導上看到,某某老總秘書幽會緋聞,只是這次是男方踢到了鐵板,凱莉與阿利日久生情,竟以員工旅遊爲由,到沖繩共度1周。

丁總無意間發現老婆的手機,裡面全部都是與阿利的合照,兩人不但狀似親暱,「員工旅遊怎麼沒拉別人一起合照?」丁總一不做二不休,乾脆去翻凱莉的物品,發現兩人在沖繩只訂1間雙人房,他按兵不動,晚上等凱莉回家休息,又去查看老婆車上的行車記錄器,裡面竟然一堆車震影像,氣壞了幫忙出資的丁總。

在與凱莉攤牌之後,丁總想以行車記錄器的影像當證據,對兩人提出民事侵權行爲訴訟律師林侑靜認爲,民事判決中曾有例子:「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權,在互相應負忠誠義務下,當有所退讓,且夫妻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爲與本質,具有高度隱密性原告很難五其他方式蒐證,故認爲該影像符合比例原則,可爲不法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民法上以行車記錄提告,似乎沒問題,但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丁總取得行車記錄的行爲,仍然有觸犯刑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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