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整修鄰居反對怎麼辦?律師:依公寓法必須強制參與

▲疏於修繕的老屋十分危險,過去就有海砂危樓店面出租裝潢導致騎樓崩塌。(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陳韋帆臺北報導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國高達7成的房屋屋齡已達30年以上,「老屋維修」已成爲許多民衆頭痛問題,但常常又有鄰居不願參與「全棟整修的共同工程」;律師表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若多數居民達成共識,少數就必須一起參與。

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表示,根據民國84年修正的「公寓管理條例」(簡稱公寓法),施工區域若屬於「大公」(泛指所有住戶全體共同使用分攤公共設施),所有居民就有共同維修與修繕的義務

而「公寓法」屬於共有法理原則,並非沒有管委會就不適用,因此若遇到不願意配合的鄰居,其他人就有權利訴求不願參與的民衆分擔其費用,即使民國84年前興建的老公寓,也可遵循此法。

新北市府工務局表示,民衆對於老屋結構安全問題有疑慮,可以至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申請老屋健檢」,可提供諮詢免費初步判定。但若需要進一步檢驗,就必須自費尋找結構技師,假使「遭判定爲危樓」,就必須拆除,不過也不必擔心沒有房子住,只要到「城鄉局都更處」申請「危老重建計劃」就會得到相關補助;如果沒有遭判爲危樓,則可至「都更處」,申請「整建維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