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人上路至今 和解率近8成、獲償率達9成

勞動部。(圖/記者餘弦妙攝)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勞動部今(18)日表示,108年截至11月止,勞資爭議件數總計24,297件,其中按勞資爭議調解人制度處理者爲23,615件,佔97.19%,也代表目前超過九成的勞資爭議均透過調解制度進行處理。

勞動部勞安所勞動關係研究組組長張玉燕表示,針對「我國100至105年勞資爭議調解成效」進行研究,發現和解率近八成,獲償率達九成,在滿意度方面以承辦人員在「會議時間安排」上滿意度最高。

張玉燕指出,自100年5月1日起新增「獨任調解人制度」,期望更快速處理勞資爭議事件,從受理申請到完成調解,通常20天內可完成,已有九成案件都選擇調解人制度,有效化解勞資爭議。對比一般傳統的勞資調解委會的時間平均45天相比,時間上可以縮短相當多。

勞安所研究發現,有近八成爭議案件可透過調解人制度獲得解決,確已發揮其訴訟紛爭處理機制功能。又獲償率達九成,亦即勞資爭議當事人請求之金額經調解後,平均可獲得超過九成受償,使勞工權益獲得實質的保障。

另外,勞安所也舉例說明,某位勞工再工作中造成失明,請求僱主給付原領工資及失能補償案經兩次調解均無結果。結果在調解人耐心處理下,第三次調解終告成立,雙方以數百萬元達成和解,獲償率爲百分之百。

張玉燕說明,勞工發生職災本已身心受創;倘案件調解不成立,更可能要與僱主對簿公堂,嚴重影響勞工日常家庭生活,透過調解人的職災知識,耐心釐清爭點,建立雙方信任共識,提供維護勞工權益的可行方案,開啓和解契機

勞安所表示,有關勞資爭議調解人制度未來可朝強化調解人專業能力,確保調解服務品質地方主管機關落實對於中介團體之評鑑與退場機制,預防調解制度遭浮濫申請,避免浪費國家社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