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不能蒙面就能減少示威暴力?

香港政府在10月5日宣佈實施《禁蒙面法》,認爲蒙面示威者造成公共危險。(圖/路透社

香港政府在10月5日宣佈實施《禁蒙面法》,禁止在任何合法或非法集會中蒙面,理由是「有必要」、「他國也有實施」;而有些人也宣稱臺灣集會遊行法》也禁止蒙面,因此這個法律合理。到底《禁蒙面法》的問題在哪?

《禁蒙面法》的出現是基於破壞與暴力等事實,破壞道路、破壞交通以及與警方衝突,在立法理由中還特別指責10月1日的警民衝突、發射6發槍彈與數百逮捕人數,將一切歸咎於「蒙面」,認爲是蒙面令他們可逃避警察調查,或是有膽量從事違法或暴力行爲。香港的行政長官認爲蒙面示威者造成公共危險,需要禁止蒙面才能讓警方得以調查違法行爲,並嚇阻相關行爲。

現行的規定是「任何人不得在非法集結、未批准集結、合法集結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簡單來說,就是任何集會遊行都不準蒙面,一旦違反就是「犯罪」。

《禁蒙面法》限制了人們想要怎麼集會、怎麼發表言論,這些都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以臺灣來說,就是憲法第11條與14條的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原則上不得侵害。講得更嚴重一點,可能還有隱私權的侵害疑慮,因爲這形同要求所有人必須公開自己的面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就保障了香港人民的言論、集會與遊行自由,因此這些權利也是受到法的保障,因此原則上也不得侵害。政府限制人們想要怎麼集會、怎麼發表言論,到底可不可以?合不合理?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也就是你政策的「法律目的」與「法律設計(手段)」是不是合理正當、是不是必要的。

《禁蒙面法》確實有正當的法律目的,也就是維持秩序、社會治安,而根據上面的參考資料,還包含了保障警方的調查、追查,因此目的上似乎很正當。但這只是第一步。過去的黑奴規定,有正當合理的目的;過去的男性選舉權,也有一個正當合理的目的。說真的,哪一個法律會講不出正當、合理的目的呢?真正的重點是,到底用一部法律做這件事情「合不合理」,就是「即便你可以這麼做,但你需要或不需要這麼做」。

香港行政長官想要達到的目標大致可以分成兩類:減少暴力、協助追查。在減少暴力這個目的來看,蒙面行爲跟暴力行爲的關連性其實很薄弱,畢竟這個蒙面又不是摩登大聖面具,戴上了就會有幻覺、幻聽、超能力,甚至暴力傾向。真正的暴力,仍然是個人的決定,簡單來講,有蒙面的暴力份子,但也有很多蒙面的非暴力分子。既然兩者之間沒有直接或絕對的關連性,反蒙面可能根本就沒辦法有效解決所謂的暴力問題,也難以達到減少暴力的目標,這個法律的必要性就很有問題。用藥比喻的話,治療某症狀只有5%效果的藥,或許就沒有吃的必要。至於協助追查的部分,蒙面確實會使警察難以追緝,因此禁止蒙面能使警察追查更便利,這個就有直接的關聯性,但真的能有效解決問題嗎?我能想像到的情況是兩種,一種是方便警察在現場執法,一種是方便警察在事後執法。

事後執法的意思是,警察透過錄影監視器循線水錶、登門拜訪去抓曾經破壞、施暴的示威者。這種情況是因爲警察很難在現場一網打盡所有的示威者,必須要事後回放影帶再逐一追查,此時如果禁止蒙面,就能有效追緝。在這種情況下就確實有效幫助警察追緝。

但在現場執法的情況下,警察追得上、抓得着的示威者,本來就可以直接帶回警局偵查並確認身分,是否蒙面根本不影響警察執法;而那些追不到的,警察即便當場看到示威者的臉,追不到就是追不到,也不可能記着他的臉,然後過幾天再抓他,也就是對於警察追緝根本沒有幫助。

除了有效性之外,最根本的問題其實是「蒙面示威者不等於暴力示威者」,因此禁止所有蒙面,會使法律誤傷到沒有暴力、破壞的示威羣衆。而這個誤傷,是建立在犧牲暴力與非暴力的所有羣衆權利之上的。

蒙面是隱藏身分沒錯,但隱藏身分者不見得是要搞破壞,也不見得是怕被警察看到,別忘了網路世界上的大衆是平等的,有些人可能只是單純的想要默默參與,不希望讓家人擔心、不想要跟師長解釋、不想要犧牲友情或愛情去參與公衆活動,甚至是不希望被另一派意見者肉搜、泄漏資訊。而這些動機根本就不是爲了替自己的暴力卸責,而是在不傷害別人的情況下自保

很多人會拿臺灣的《集會遊行法》作比擬,認爲臺灣也是這麼規定,那麼《禁蒙面法》也就很合理,但這個解讀事實上就有出入。臺灣的《集會遊行法》第14條是說主管機關「得」針對遊行的安全、秩序、衛生等事項發佈規定,要求遊行隊伍遵守,其中包含妨害身分辨識的化妝事項。這意味着臺灣是不一定禁止蒙面,即便遊行隊伍違反了這個規定,也不是犯罪,而是一種類似交通違規的違規事由而已,不會被抓去關。

臺灣《集會遊行法》對蒙面的限制,只是在整個《集會遊行法》底下的子規則,也就是遊行示威者纔會受規範;但香港《禁蒙面法》已經偏向是所有情況都一體適用的規定,影響的層面不可相提並論。

此外,最大的不同點是,香港現在《禁蒙面法》的合法性基礎來自於《緊急法》,也就是沒有經過立法審查、全由行政單位主導的一種法案,而臺灣的《集會遊行法》是經過我們民選立委在合法程序下所立法通過的,兩者的正當性與初衷並不相同。因此,臺灣跟香港是不同基礎,不能拿來互相支持或比擬。

用一句話來總結,《禁蒙面法》就像是爲了治病、傷害病毒的同時傷害了身體器官,到底值不值得?暴力問題需要解決,但用《禁蒙面法》解決暴力問題,一方面可能無效,二方面犧牲太大,對沒暴力、沒破壞的示威者帶來無謂的傷害,這是爲什麼《禁蒙面法》不好的原因。

而最諷刺的是,雖然我前面分析的時候承認香港有憲法,但不要忘了香港的憲法是從中國而來、香港是中國的領土。想想中國的人權名聲,這部法規有再大的問題,都沒有憲法在背後做最後的把關,這也是我覺得《禁蒙面法》最不好、也不可能好的地方。(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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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