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居家檢疫還趴趴走 除了罰錢也有刑事責任

▲從疫區返臺民衆必須配合居家檢疫,若還全臺趴趴走,除了處以罰鍰,還有刑事責任。(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這陣子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沸沸揚揚,從一位武漢臺商臺後高雄金芭黎舞廳溜搭,到政府派機接回部分滯留在武漢的臺灣人民大家最關注的就是這些人回臺後的行蹤了,擔心其恐有染病風險,因此必須要按照政府的規定,配合自主管理或是隔離,如果沒有配合的話,是會被處罰的。

趴趴走有刑事責任?

1.入境要確實填寫「健康聲明書」,否則違反《傳染防治法》第58條,最高開罰15萬元罰鍰。2.從中港澳非疫區回臺14天內自主管理,出門要配戴口罩、出現症狀通報;從中港澳的疫區回來,要配合居家檢疫,不能外出、搭乘大衆運輸工具,否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69條,最高開罰15萬元罰鍰。3.如果有確診病例身旁的接觸者要接受隔離,禁止外出,否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67條,最高開罰30萬元罰鍰。

如果不配合以上的事情,除了有罰鍰的處罰,甚至還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像上述的金芭黎案中,臺商從武漢疫區返臺卻沒有按照規定居家檢疫,知道自己從疫區回來還趴趴走,對此法務部新聞稿內提到,這名臺商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規定,需要「明知」自己罹患武漢肺炎,那這名臺商去完舞廳之後才確診,算不算明知呢?

刑法上,故意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即便是「認爲自己可能已經染病,傳染給其他人也沒關係」的間接故意,還是不符合「明知」這個要件。後續新聞也提到,舞廳內的人員初步檢測後並未感染,因此也不符合「導致」傳染給其他人,所以這名臺商可能不會成立這項罪名

不配合檢查刑責嗎?

新聞提到,臺商第一時間並沒有據實告知自己的行蹤,這種不配合檢查的行爲,除了《傳染病防治法》設有相關的罰鍰,還會有刑事責任嗎?在刑法第192條有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佈之檢查或進口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7年前的SARS期間就有過類似狀況,當時有人在入境臺灣時沒有確實填寫自己曾在時間內入境過中國,但聲稱回臺後有自己居家隔離。最後,因爲隱瞞去過中國的事而被處以罰鍰。同一件事情雖然有也被依照違反刑法第192條起訴,但最後的結果是不起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52號行政判決)。

防疫工作需要人人配合,雖然有罰鍰、刑事責任的把關,但這些事後處罰的效果很有限,如果真的因爲少數人的不配合而使疫情擴大,就平白抹煞了第一線防疫人員的辛苦。最後還是提醒大家,勤洗手、注意身體健康,希望大家都能平安的度過這次疫情!(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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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