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誰摔死了李新》是假訊息還是找真相

《誰摔死了李新影片風波延燒,先不談羅、黃、蕭、嚴的各種問題,我想提的反而是最近有關「假訊息」的修法

根據內政部網站與其他新聞行政單位有意修法遏止假新聞,包含《社會秩序維護法》、《災害救法》、《食安法》等。其實,有些法律已經有防制假訊息的條文了,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與《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都有處罰散佈謠言,這次修法有些是加重處罰;至於《災害防救法》,則是新增處罰。因此可說行政機關是開啓一個全面包圍網,從普遍假訊息到專業領域假訊息都要防堵。

從立法目的來看,我非常支持,有時看一些新聞或流言我也是看到快氣死虛構事實還講的跟真的一樣;錯誤的人、事、時、地、物還兜一起帶風向。重點是,這樣的新聞還有人埋單,然後一傳十,十傳百,害我回家還要跟長輩解釋一百遍!但對這種法律,我抱有很大的疑問,理由有以下三點:

1.假訊息難以定義,到最後能罰的不多

根據行政院專案報告的定義,假訊息包含三個要素:「惡」、「害」、「假」,也就是主觀上出於惡意、造成損害或危險、訊息內容有捏造或虛構,可是隻有符合這些條件的纔算假訊息嗎?沒有惡意的錯誤資訊,難道不算假新聞?那麼絕大多數的媒體或許都能找到一個出口,畢竟新聞也難達到完全真實,只要稍盡查證義務,或許就能免於惡意的大帽子

沒有造成危害的,難道就不算假訊息嗎?舉例來說,網傳「癌症化療97%無效」、「以核養綠公投過關,『非核家園』將失效」,經臺灣事實查覈中心檢驗後爲錯誤訊息,而這些在你爸媽羣組裡面傳的訊息,說真的也不會產生什麼危害或影響公共安寧或健康,可是這些明明都是假訊息。

而非虛構、捏造的,就不算假訊息嗎?舉個我今天才看到的例子,某媒體報導「去蔣化遭央行打臉,促轉會改口稱蒐集資料」,但仔細看內文,根本是把促轉會17日的記者會與央行前總裁3月左右的評論兜在一起講,掛上「打臉」、「改口」來凸顯某一方在狡辯。這則新聞亂解讀、亂帶風向,但記者可以說自己講的都是事實,不是假。到最後能處罰的假訊息,或許真的少之又少,也不是真正影響社會的假新聞。

2.沒有行政機關敢開罰,沒有法官敢判刑

前面有提到,其實現行法已經有處罰假訊息的規定了。但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爲例,你去查查判決,沒有處罰散佈謠言的案例!也許行政機關默默地做出許多處罰造謠的處分,這查不到,但一件判決都沒有,我很難相信實務上有嚴格執行這個法規的可能性。現行法擺在那都沒人用了,即便多加幾條或加重處罰,究竟能帶來多大影響。

不過,《傳染病防治法》的部分,倒是有一個判決:某被告在網路上散佈關於愛滋病的不實資訊(把梅毒天花的病症說成是愛滋病的症狀),做爲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而在臉書上跟人吵架。法院認爲這樣不符合法律的要件,畢竟誤植不是散佈「疫情」的不實資訊,貼文時間也很短,最後判決無罪。(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看過這個判決,看完你一定會很生氣,這種人不就是典型的假訊息散佈者,用不實資訊來誤導民衆、阻礙理性溝通,但很可惜,這樣也不能用現行法處罰。法律定的嚴格,法官判的嚴格,這樣一個供在天上卻難以實用的法律,會不會到最後變成是諷刺「假訊息必勝」的一個石碑呢?

3.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能有一絲限制

爲什麼一開始要拿李新案來討論假訊息修法呢?《誰摔死了李新》播出了許多不爲人知的秘密,一時之間的風向全部在郭。但設想你是羅、黃或蕭,你一定覺得這些是假訊息:當初說的明明不是這樣、我沒有說過這些話、我纔沒有與黑道共謀……。這時候,你就會去檢舉對方使用假訊息。

▲去年墜樓身亡的臺北市議員李新與女友郭新政。(圖/翻攝李新臉書)

這部影片有沒有「假」?現在只有單方說法,我也不確定。但能確定的是,珠寶案已經有一個判決結果了,至少判決不是完全相信郭的說法,但這一部分郭還是堅持是自己的說法,那這樣還不算假嗎?

這部影片有沒有「害」?這部影片的宗旨在立委、黑道、媒體、司法機關各方的勾結與黑暗,你說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政府監督沒有影響嗎?

這部影片有沒有「惡」?這部影片拍來就是要針對羅、黃、蕭的,絕對是故意的。

這樣看來,羅其實有很大的條件跟可能性去指控《誰摔死了李新》是假訊息。但是由法官、政府介入這件事情,合理嗎?還是留待雙方各自表述、靠證據廝殺決定誰是對的,比較適當呢?簡單來說,如果假訊息的法條拿出來用,反而是不利像《誰摔死了李新》這種揭弊的公衆討論,犧牲未來的可能性。

講這麼多,不是說假訊息不用管,但至少不要用處罰的方式管。假消息從哪裡來?也許是某個有心人士開始散佈,但會一夕之間擴散,通常都是得到主流媒體的宣傳(例如在PTT上有一篇爆文,A媒體先抄,B再仿製,最後每一家媒體上都看得到),媒體是不是能多花點力氣查證,或是不要亂報新聞。講浮誇一點,與其修法處罰假新聞,不如修法讓記者變成一種需要國家考試的行業,把它弄得跟醫師、法官一樣要嚴格篩選才能當。

用簡單的供需理論來想的話,假如民衆不想看,或許媒體也不想報,那麼培育有素養、有識讀能力的民衆,就會是有效的解決方式。就算社會上的人已經沒救了,至少救救還在學的下一代,讓他們學會獨立思考、謹慎、檢驗與辯證的能力。在行政院的專案報告最尾端,就把媒體的自律和閱衆的媒體識讀能力,當作多管齊下的方案,這兩個面向反而最重要。

法律能夠解決問題,但通常不是最有效率的方式。期待處罰假訊息來消滅假訊息,或許只是緣木求魚。「教育才是最解決問題的方式」,聽起來很像幹話,但真理就是真理啊!

至於被說涉案的前立委、珠寶老闆有沒有違法亂紀、詐欺或貪瀆?現在看來只有單方的說法比較多,旁人也不知真假。假如事情真的如一方所講的有勾結、超出選民服務,我猜另一方也會把證據交給檢方去調查貪污、瀆職,接下來就看檢方對這個風波做出什麼反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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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本文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及LAWPARTNER。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