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外送員之死】5萬外送員是勞工或承攬,誰說了算

上週外送員第三起死亡車禍,讓外送服務政府盯上,針對某兩家勞檢並做出「假承攬,真僱傭」的認定。外送員很辛苦,但辛苦與勞工不是等號,法律關係還是要看契約事實才知道,並不是所有外送服務都一樣,否則真的會變成某些人口中的「扼殺新創」。

爲什麼勞動部說是僱傭關係、勞工?據報載,勞動部認定的理由大概包含以下:「……業者要求外送員在服務期間穿着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也要在車身貼上公司logo貼紙;且隔天無法上工,須24小時前回報公司等規定,認定外送員與業者間具『組織從屬性』,符合『僱傭關係』要件」。

可是foodpanda、Uber Eats說自己是承攬關係、非勞工?所謂的承攬,指的是「完成特定工作以獲得報酬」的法律關係,說起來很抽象,但其實「工程」就是一種典型的承攬,例如你請某人幫你蓋好某棟房子,並以房子蓋好後給最終報酬。

勞動部雖然認定兩家業者是僱傭關係,但這還不是最終的答案,因爲進行法律認定的最後機關是「法院」,或許這也是兩家業者仍在堅持的原因。兩家業者旗下注冊的外送員分別有2萬、3萬人之多,要轉換成勞僱關係的成本很大,我認爲業者不會輕易退讓,那麼接下來勢必會開罰,一切就會走到法院裡見真章

法院會怎麼判現在還無法知道,但我知道法院判斷的標準是「從屬性」。

雖然《勞基法》、《民法》都沒有寫清楚,但實務上目前判斷「是不是勞僱關係」的時候基本上看的是有沒有從屬性,也就是兩個人之間的服從關係到底多緊密,而這個從屬性又可細分成「人格從屬」、「經濟從屬」、「組織從屬」(可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1294號民事判決)。

人格從屬,指的是你日常工作是不是受對方的指揮、有沒有上司、需不需要遵從對方的命令;經濟從屬,指的是你的收入是否完全、大部分源自於對方並受制於對方;組織從屬,指的是你的工作是不是與別人有組織間的關係,例如一家公司裡有職員經理副總協理職位,而你是其中之一,或是一間工作室但大家平等、無職位、無具體分工前者可能偏向有組織從屬,後者可能就沒有)。

從屬性高不高,就決定外送員是不是勞工。勞動部的理由也是承襲法院的見解,並沒有問題。例如,制服、保溫箱、logo貼紙等,都凸顯了外送員與業者之間具有組織上的從屬性;而不上班的回報規定,也有點偏向人格上的從屬性,意味着外送員在這些地方都「受制於業者」,因此有勞僱關係的可能性比較大。

但反過來說,我也能想到一些不具從屬性的理由。例如工作時間。以我的認知,有些平臺並沒有要求外送員要做滿幾小時,或是一週要工作多久;除此之外,也沒有說外送員「不能兼職」,想同時當兩家平臺的外送員也不是不行,這一點也跟傳統勞工不一樣。還有,外送員有接單與否的選擇,相較於一般勞工沒有拒絕工作的權利,這一點好像也不太一樣。

我的看法是,如果某平臺外送員是想做就做、不想做也能拍拍屁股走人的話,那這個外送員就不是勞工。但不是勞工的話,那可能是什麼?「承攬」就是一種可能,例如Uber Eats就說自己跟外送員是「承攬」關係。

從Uber Eats的契約來看,確實開宗明義有把這份約定當作承攬契約,而從其運作模式來看,雖然表面看起來是一種餐廳客戶的「媒介」,但實際上這一羣外送員是固定替Uber Eats完成運送服務,只是時間、地點跟人並不固定而已,那麼說是承攬好像也不爲過。

另一種可能是「居間」,也就是媒介、仲介。但從Uber Eats外送員要用公司Logo的保溫袋、報備等情況來看,好像又不是仲介這麼單純。

勞動部想把外送員當勞工,背後的理由其實只有一個:保障。我國對勞工的保障相當高,《勞基法》、勞健保等各項給付都讓勞工的生活條件有基本保障;而這個保障其實也是這次「外送員之死」的問題核心。或許在一夕之間政府也生不出個法律或單位來管這種「非勞工又很像勞工」的工作,所以才這麼快就決定把它丟進勞動部的管轄範圍裡,這樣當然可以給外送員保障,但也不可否認會有所犧牲,犧牲的就是現存的外送模式。

例如,這兩家業者必須開始幫兩三萬人數的外送員保勞保,這個保費算下來可不得了;而契約也必須全部重寫,因爲工時、休假等都需要遵守《勞基法》;最後工作模式可能也會改變,當關系變成勞僱,反倒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有更強的主導與控制權,就沒那麼自由了。也許,最後業者撐不住這些成本直接收掉也不一定。勞動部決定已成,就看什麼時候會開罰、什麼時候打官司,還有最後法院怎麼判了。(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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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