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有提供勞務卻不適用《勞基法》 競選人員算什麼?

民進黨擬市議員參選人蔡宜珊(前排)被指控助理薪資違反《勞基法》而被開除黨籍。(圖/記者陶本和攝)

編按:民進黨籍臺北市議員擬參選人蔡宜珊被指控助理薪資違反《勞基法》。此位助理去年底以兼職身分加入蔡宜珊團隊,除了設計,連掃街、選民服務都要做,月薪卻只有2萬元,換算時薪遠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小時140元。蔡宜珊表示,從勞動部網站得到資訊競選團隊暫屬不適用《勞基法》各業工作者未分類其他組織,自己也未選上議員,無法根據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像是「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的範疇

如果蔡宜珊想講的是「勞保」的規定,那她說的也許沒有錯喔。因爲依照《勞工保險法》第6條、第8條的規定,未滿5人確實不是勞保的強制納保範圍,參選人也非公司行號,因此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的「強制納保」規定。

雖然如此,勞保條例也有「自願投保」的規定,而且依照勞動部104年7月發佈的「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對,這個名字超長),擬參選人有意登記應該也能作爲投保單位幫競選人員投保,不需要等到完成登記。

當然這情況可以說「法律又沒強制我,這也不過是主管機關函釋,沒有強制力」,但要參選民意代表,掌控法案制定的人,應該還是要具有一定的敏感度比較好,如果能主動投保,可能也省下現在的麻煩。

有些行業或工作者還真的排除《勞基法》適用(舉例來說,辛苦到爆的醫師目前就不適用),而她的團體就有可能屬於例外之一(請看勞動部公告),她說的也不是毫無根據。

這個事件最大的問題在於媒體幾乎都在獵巫,用標題殺人,鼓動羣衆情緒,好像發現一個笨蛋就能讓自己顯得比較聰明。

但,爲什麼會有提供勞務者不適用《勞基法》?爲什麼要排除競選人員?爲什麼不修法強制而是用注意事項來督促?爲什麼擬參選人詢問主管機關會得到無須投保的回覆?要怎麼改善?真正重要、實質的問題一個字沒有被提起,沒有被發現,就沒有人在意。媒體第四權到底去哪了?(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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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