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週刊/開放還是保護? 金融科技全球化的競爭矛盾

文/王可言

過去電子支付在臺灣發展並不普及,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受限於法規,發展一直停滯。金管會於一年多前開放後,多家金融公司科技新創公司積極成立電子支付業務,已有五家完成註冊。最近支付寶及Apple Pay相繼來臺,引發業者政府之間對於電子支付發展政策論戰

政府面對全球化的金融科技競爭,該採取開放還是保護政策,缺乏共識輿論的矛盾對決更是此起彼落,我們蒐集了以下看法:

鼓吹開放的人着眼於社會進步與消費者權益,提出:

●開放Apple Pay可讓國人國外同步,率先享受金融支付服務的方便。●有助於國內代碼服務平臺(TSP)的開發與應用。 ●臺灣是一個小國,小國沒有資格與本錢施行保護主義。 ●臺灣金融科技產業應自行發展國際競爭力,要求政府保護,永遠也長不大。 贊成保護的人以金融自主、產業發展與

平競爭爲核心,提出:

●行動支付的重要,在於可以取得第一手使用者消費資料,這些資料對金融科技公司瞭解顧客行爲非常重要。 ●Apple Pay資料中心設在國外,導致臺灣消費資料外流,讓臺灣金融與科技產業失去主導權,也可能造成稅收困難及國安問題。 ●境外的支付業者跟境內的業者所適用的法規與經營條件是否一樣?法規面大家應該要一致,才能公平競爭。金融主導權之爭

開放國外支付廠商來臺,考驗的不是政府有沒有讓國外公司跨境做臺灣金融服務的決心,而是政府對於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的決策考量模式,有無一個通盤強化金融科技與金融資訊自主的策略規劃。一直以來業界普遍有金融法規太過嚴格,以致金融創新速度落後於國際,且無法創造價值網絡的聲音。

這一波產業結構改變由傳統供應鏈解體開始,特性是快速、全面、不可逆,以及全新的競爭規則。實際上這是金融主導權之爭,輸贏關鍵在於消費者體驗與保護、數據取得與分析能力、事業模式創新與快速規模擴增能力,以及監理技術的創新等。

爲了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英國澳洲新加坡已逐步建立「監理沙盒制度,在事先報備的情況下,可以測試創新業務,即使最後官方要求終止服務,也不會追究法律責任。新加坡在審覈時,更注重是否會在當地提供服務,以要求企業在新加坡落地方式吸引全世界金融科技的頂尖人才。

臺灣更需要建立監理沙盒制度

許多金融科技創新服務已在英國、新加坡這些海洋法國家推行,但在臺灣,金融法規因以大陸法系之正面表列的方式規範業者可經營的業務,沒有明確表示可以經營的業務多半被視爲不合法

兩相比對之下,臺灣比這些其他國家更需要監理沙盒。

對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比照新加坡設置個別沙盒審議機制;事先報備、審覈範疇,明定若滿足基本要求則事後免責;沙盒期原則六個月,可延長一次六個月。

二、設一共同沙盒與支持平臺,設計機制,簡化申請,透過協會明確自律懲戒機制。

三、鼓勵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共同參與。

四、鼓勵業者開發第三方信評,合作,分享黑名單

五、設監理下限,規模大到一定規模(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時列入監理範圍。

六、設計服務供需雙方的資訊對稱與消費者保護機制。

七、同時檢討可能放寬法規:

(一)預期可能法規放寬需求,列入沙盒實驗。(二)鼓勵支持負責任的創新業者。(三)每月提報實施狀況與進度,與遭遇困難,配合研擬法規調整。

面對科技進步商業模式變化所帶來的衝擊,監管單位應用監理沙盒的機制試驗創新、避開既有束縛、控制風險和損失,來加速新興金融服務創新。欣見金管會提出「金融科技發展政策白皮書」,期待產業與政府間的雙向溝通能夠持續暢通,主管機關能改變思維,以積極輔導取代高度監理,同時業界也需自律,完善風險管控與消費者保護,讓臺灣的金融服務能有好的發展,民衆也有機會能享用更便利、更安全的創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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