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週刊/賣房差一天 新舊法稅差很大!

主持人莊孟翰

Q: 新北市楊先生問:1年前繼承取得房屋,雖有急用想出售,但因持有未滿2年,得要今(2015)年底出售才能避開「特種貨物勞務稅(奢侈稅)」,不過聽說明年1月1日政府要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單一稅率17%,奢侈稅也會跟着退場,就消費者來說,該如何看待這件事? A: 依據財政部張盛和在2月初的新春記者會上說,打算從2016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同時,就奢侈稅中的不動產部分則同步停徵。依據此一訊息,消費者要先釐清一些觀念,首先,2016年1月1日是「表定日期」,還不一定是真正的實施日期,因爲財政部要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得要修法,而修法得要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才能實施。也就是說,如果立法院沒辦法在今年的會期通過此一法案,則實施日期還有變數,因此,財政部及行政院得跟立委們多做溝通才有可能「如期」實施。

但因爲2016年總統大選時也同步舉行立委選舉,大多數立委在今年下半年將各自忙於攸關成敗的選舉,停留在立法院開會的時間必然相對減少,因此,若財政部無法在上半年的會期獲得立委們的支持,恐怕就有較大的變數,尤其是現階段立委對於財政部所提出的方案尚未進入實質討論,並且獲得一致共識

而在新法實施,舊法退場的轉換期間,對於持有房屋,且有意出售的屋主,影響會比較大,尤其實施日期「差一天」就差很大。

就奢侈稅來說,是以「交易總額」課稅,持有一年內出售,要課15%,持有一年以上兩年以內課10%,持有兩年以上則不用課徵奢侈稅,只有課土地增值稅,以及併入綜合所得稅的交易利得項目。

舉例來說,如果你的房子銷售總額爲1,000萬元,持有一年內賣出,要課15%,也就是150萬元的奢侈稅,而兩年內則是10%約100萬元。

但就「房地合一」課稅,除了自用住宅免稅之外,單一稅率爲17%,且在兩年內出售者,非自用的房子要課到「交易利得」的30%。

舉例來說,如果你的房子銷售總額爲1,000萬元,但取得成本爲900萬元,交易「利得」爲100萬元,若在兩年內出售,利得稅30%,則要繳30萬元。而超過兩年以後,單一稅率17%,要課稅17萬元。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在2015年12月31日銷售且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持有房屋未超過兩年的話,要依「交易總額」課徵奢侈稅;但如果是2016年1月1日賣屋且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則是依「交易利得」課房地合一稅,兩者繳納的稅額可是「差很大」!

不過,因爲「房地合一」課稅尚未實施,消費者在今年底前賣房還是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核課;而立法院在去年底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修正案,並在今年1月7日公佈。

該修正案主要是針對2011年奢侈稅實施以來,短期投機或非短期投機所衍生的「認定標準」爭議,做了諸多修正,而財政部在今年2月5日也再補充公佈,歸納出11類案件可免徵奢侈稅,且一旦符合條件,只要今年1月9日仍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可比照適用。

茲提供財政部發布的內容供消費者參考:第一類:二親等以內親屬(例如:父母、兄弟姊妹)所贈與的不動產,只要對方贈與前已持有超過2年,受贈後就算立即銷售也可免徵奢侈稅。

第二類:凡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的請求權,後續因此取得的不動產,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三類:不同繼承人間,交換彼此來自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的不動產,之後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四類:依照遺囑,用遺產中不動產所成立的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可免徵奢侈稅。

第五類:夫妻在婚前各自取得的不動產,只要符合自用不動產條件,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六類:持有房屋已逾2年或符合自用不動產條件者,若其車位是與同一社區他人的停車位交換而來,要並同出售時,即使持有該停車位未滿2年,仍可免徵奢侈稅。

第七類:所有權人約定將自己的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借名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情況下,在對方返還不動產後,只要兩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八類:所有權人在取得土地前,已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所有權人銷售該土地(遭房屋佔用部分)給越界房屋所有人可免徵奢侈稅。

第九類: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對方以不動產賠償的情況下,若爲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可免徵奢侈稅。

第十類:所有權人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的土地,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十一類: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的組織,銷售受贈所取得的不動產,也可免徵奢侈稅。 (顏瓊真整理)(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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