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芬祖墳葬在租來的公有地 雲縣府「不拆遷不起訴」改罰錢

李佳芬祖墳雲林縣府將依現行法規處置。(圖/ETtoday資料照,以下同)

地方中心/雲林報導

高雄市韓國妻子李佳芬祖墳,被爆出葬在農地上,1日上午西螺公所前往會勘丈量縣府民政處將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現行法規辦理,,給予1個月的改善補申請程序,若無法限期內補正,將處3萬至15萬元罰緩,罰款後限1年內改善,否則將按次罰款,但若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安全,將不會要求遷葬。

李佳芬位於雲林縣西螺鎮埔心段的祖墳,7月23日傍晚,被匿名檢舉者投書雲林縣長信箱,表示該處爲農地卻未農用,有違建的疑慮,雲林政府民政處隨後也證實消息,表示李佳芬的祖墳用地是向農田水利會承租的農地,接獲檢舉隔日已轉往西螺鎮公所處理。

▲公所人員前往丈量還跌了2次。

雲林縣農業處則表示,祖墳用地爲都市計劃區內的農地,必須農用是事實,除此之外,根據新修訂的《殯葬管理條例》不論農地或私人土地全部禁葬,而此用地爲水利用地,縣政府會尊重水利會,但請水利會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約

西螺鎮公所會勘當日李佳芬的叔叔李日良也在現場拉起布條「選舉選甲人性,蔡英文你家的墳墓呢?」作無聲抗議,並指出,在這裡20多年都沒事情,現在民進黨爲了選舉就有事情,「這實在沒意思」,他一臉無奈地說,「選舉選得這麼沒品」,李佳芬都嫁出去這麼久了,到底跟這有什麼關係,但他強調,將全力配合縣政府。

▲李佳芬叔叔拉布條作無言抗議。

7日《ETtoday 新聞雲》記者電訪問陳良駿表示,1983年全縣清查過一次,但全都適用舊法,所以沒有農地未農用的疑義,李佳芬祖墳設立雖適用舊法,但仍須依照新法規定處理。

陳良駿指出,今日尚未收到公所查報的公文資料,但本案將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規定,墓主違反第40條第2項或第7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爲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但若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安全的考量下,將不會要求李家一定要遷葬。

▲李佳芬祖墳,公所人員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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