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玟/疑鄰盜斧─《法官法》修正爭議在哪裡

▲尤美女立委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引起爭議,不少法界團體發出聲明反對。(圖/資料照)

尤美女立委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引起巨大爭議,在媒體開始參戰的情況下,隱然有升級成政治風暴之勢。風暴的中心之一在於評鑑委員的組成方式,一個是降低法律人的比例,增加非法律背景的委員,一個是設置專任委員。不少反對者懷疑這些都是「少數社會團體人士透過常設專任、增加過半數名額之方式,掌控壟斷法官評鑑委員會」。在這類主張裡,民間司改會成了不需要說之you know who的邪惡團體。

這樣的條文倘若通過,未來會怎樣運作尚不得而知。不過,有些文章以條文中納入的社會團體代表,獨厚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洋臺灣姊妹會、臺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外籍勞工、配偶扶助團體,認定這樣的條文是爲了司改會量身訂做,近幾年持續參與社運的我不得不說句話。

在我看來,尤版之所以列出這些團體,是因爲他們所協助的對象弱勢者,譬如外籍配偶或外籍勞工,這些團體因此特別能發現司法是否會對弱勢者大小眼。重點是,這些團體只是舉例,其他團體也可能會被包括進去,譬如婦運團體,婦運團體會比其他團體更爲清楚性暴力被害人在司法體系處境。不過先不管這些團體是否因此適當擔任評鑑委員,必須強調的是,這些團體跟司改會沒有隸屬關係。即便有些時候,這些社運團體或組織會相互合作,一起召開記者會,但各個組織有自己的關心重點與決策機制。只因爲這些團體曾經跟司改會合作,就說這個規定是爲司改會量身定做,言下之意這些社運團體都受司改會的操控,這樣的想法太看輕了各個團體的自主性。

評會中法律人與非法律人的適當比例

在我看來,與其追究立法動機,不如關心更爲實質議題。更爲實質的議題是─法官評鑑委員會究竟該如何組成,法律人與非法律人適當的比例究竟是多少?

尤版就其調降法律人比例,增加非法律人比例的說明爲:「考量司法體系封閉之特性,由法律體系內部人士擔任評鑑委員容易囿於舊有思維專業偏見,而影響評鑑決定。爲儘可能提供封閉的司法體系多元觀點,並追求司法民主化之實踐……」。

如果尤版只是增加外部評鑑委員,讓評鑑委員的組成多元化,不至於有太多爭議。會引發這麼多的爭議,是因爲這個版本不僅想要引入非法律委員,也想要進一步把法律背景的委員數量減少,理由就在於「法律體系內部人士擔任評鑑委員容易囿於舊有思維或專業偏見」。

修法版本里沒有具體舉例,不知提案修法的人心裡所想的是甚麼情況,但我倒是可以具體舉出一個例子,前幾年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助理案,經過職務法庭的判決,最後因其性騷擾行爲被免除職務確定。然而,其所屬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自律委員會,一開始卻只對陳法官做出警告處分。如果法官評鑑委員會裡頭佔絕大多數的法律人都像北高行自律委員會裡的多數法官,就會造成下述的情況─法官因爲欠缺性別意識被送評鑑,但評鑑委員可能一樣欠缺性別意識,可能官官相護,以至於認定申訴不成立,或至多輕輕地要法官自己注意一下。這其實是法官評鑑機制備受抨擊,不受信任的重要原因。

當然,並不是所有評鑑委員都欠缺性別意識或是會官官相護,只是,有性別意識或不會官官相護的委員比例如果還是少於另一種委員,這樣的申訴案件通常難以成立。這個案例可以一併解釋爲何尤版希望引入非法律的委員,並讓這些人的比例超越法律背景的委員,顯然法律背景的委員被認爲養成方式接近,意識型態接近,因而難以理解弱勢處境,爲了矯正這種情況,因而希望引入這些經常爲弱勢發聲團體的代表。

然而,一旦非法律人評鑑委員超過法律背景的評鑑委員,也有可能產生法律人所擔心的「民粹凌駕法律專業」的問題。或更精確地講,對於法官做出令人不滿意之判決時,問題究竟是出在法官本身,亦或是法律規定,或甚至法理的限制,有時候非法律人不一定能夠區辨。法官評鑑委員會中非法律背景的委員多於法律背景的委員,存在「法官沒做錯,卻被懲處了」這樣的風險。

▲好的法官評鑑機制的目的並不是要整垮法官,或是介入司法審判,而是希望有效地淘汰不適任者。(圖/視覺中國CFP)

理想解決方案是,所有評鑑委員都具備需要的性別意識或是弱勢同理心,這時候要不要有社運團體進入就不再重要。理想的解決方案是,即便不是所有委員都有該有的態度意識,但不同想法的人可以好好對話討論,並參考不同專業團體的作法,畢竟所有的專業團體都有內部與外部標準期待不一的問題。因而評鑑委員會應該如何組成,比例應該怎樣,其實沒有絕對的答案,很多時候我們只能考量臺灣的現實狀況,忖度最好的組合。討論起碼要從這一點出發,認識到爲何有這樣的提案,或是說這樣的提案究竟意圖在解決何種問題,並進一步思考,這樣的提案會不會創造當初沒有意想到的問題。只想着這樣的修法是爲了某個團體量身訂做,並不能解決現行法官評鑑不受信賴的問題。

專任委員設或不設?

尤版《法官法》另外一個受到爭論的議題,是在評鑑委員會裡設置專任委員。草案第33條第3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專任委員五人,由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三人、律師一人及法律學者一人出任。」同條第5項規定:「專任委員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召集委員爲特任官,均由司法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這樣的規定也飽受攻擊,跟前一個爭議一樣,一切都是司改會的陰謀。

尤版對於設置專任委員的解釋只有「爲提升評鑑委員會之職能」,理由簡略的確容易引起質疑。我猜測設置專任委員的目的,是一旦開放人民直接申訴,案件量會大增,即便有秘書處,仍需要專任委員協助處理,因爲秘書處無法做出實質的決定。要不要設置專任委員,我沒有定見,如果開放人民直接聲請評鑑勢無法擋,就一定得提升評鑑委員會的處理效能,設置專任委員是一種可能的方式。

只是一旦設置專任委員,到底誰可以「正事不做,專門去處理法官或是檢察官評鑑」,會是一個難題。有誰願意放下手邊的事,兩年不做研究、不接案件,不參與審判,不進行倡議,或不做個案,專做這樣的公益服務?鑑於專任委員會對這個評鑑委員會的效能具有重大的影響,因而不只是要有意願與能力擔任,公正性是個重要的因素。關係良好容易受到推舉的人,往往沒什麼進步意識,具有進步與批判體制意識的人又常常被人討厭。除此之外,法官與檢察官有期別倫理,律師可能會關心卸任後的院檢關係。如何選擇適當的人選,如何平衡各個委員的專業,讓法官評鑑機制發揮改革者想要的功能,是門極大的學問。這些問題,都需要集思廣益

其他的爭議

尤版《法官法》修正草案還有其他爭議,譬如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可以成爲評鑑對象。我先前曾經提到,這是個高度爭議性的議題。由於法律見解跟爭點會有所牽動,很難劃分,因而我並不贊同這項修正。不過我也提到,之所以有這樣的修法,是想要處理「事實認定與卷內證據明顯不符」以及「欠缺法條所規範之構成要件事實而爲相反之認識」這兩個問題。雖然這些問題不適合以法官評鑑作爲解方,但司法行政部門與法官們應該要思考,該用什麼方式解決這些問題。我的想法很簡單,如果關於證據跟認定事實不一是民怨,即便在這次《法官法》修法被擋下來,怒氣也會從其他地方出來。

再強調一次,我不認爲「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應該被納入評鑑事由,但主張司法行政當局與法官們應該要認真看待這個修法背後的訴求。其實這部分的見解與我前兩個議題的討論方式是一樣的,比起猜測修法動機更爲重要的,是讓法官評鑑機制更爲完善有效。一個好的法官評鑑機制的目的並不是要整垮法官,或是介入司法審判,而是希望有效地淘汰不適任的人。也唯有淘汰害羣之馬,法官這個羣體才能得到應有的尊敬。

疑鄰盜斧

寫到最後,我突然想起國小時讀過的一篇成語故事。

「從前從前,有個鄉下人丟了一把斧頭。他認爲是他的鄰居偷走他的斧頭,於是他處處觀察鄰居,覺得鄰居的一舉一動就是像偷了他的斧頭一樣。後來,他在山谷裡找到了遺忘的斧頭。再度碰到鄰居,這時再看鄰居的一言一行,再也感覺不出對方是個偷他斧頭的人。」

在無法互信的年代,我們很容易是那個丟了斧頭的鄉下人,與我們立場不同的人就是那個鄰居,我們帶着懷疑的眼光解釋對方的一舉一動,而不是花時間確認斧頭的下落。成語故事裡的鄉下人是幸運的,因爲他沒多久就找到他的斧頭,從此鄰居不再可疑。在討論《法官法》的修正,我們如何不是那個鄉下人?我的想法是,就從轉移焦點,實際討論這些提出來的修法方案開始。畢竟,這些爭論的最終目標,是讓法官評鑑機制受到大衆與法官們的信任,就讓我們出發去找到那把遺失的斧頭。(本文轉載自《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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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