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劍非/當大法官成爲憲法法官

人民聲請釋憲目的終究在於「贏回官司」,期盼法官未來在憲聲請案中「直接、一次性」給予當事人個案救濟諭知,才能讓人民繼續信任司法。(圖/視覺中國CFP提供)

大法官於日前作成釋字第757號解釋,解釋文之內容直接具體諭知及滿足當事人之救濟請求:「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文書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爲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堪稱爲勝過普通法院判決的一號完美解釋。

本號解釋之聲請人因請求申發營業稅繳款書及申報扣抵營業稅遭相關主管機關否準,行政訴訟救濟未果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曾作成釋字第706號解釋,認定個案所適用之財政部法規函釋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應予以援用

但是釋字第706號解釋未直接諭知當事人如何獲得救濟,當事人只能回頭再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予以救濟。孰料,聲請人於釋字706號解釋作成後共提起3次再審,均爲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故只能再次聲請釋憲。「訟累休止」成目標爲什麼現行實務會發生聲請人已經拿到了大法官有利解釋,卻仍在法院中得不到救濟的情形呢?原因有二:其一,法院拒絕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給予當事人救濟;其二,大法官於作成解釋之餘,未能同時給予當事人個案救濟之諭知。

針對第一點,大法官早就於釋字第725號和第741號等解釋中說明,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爲理由駁回」。但法院似乎並未因此改變其對於釋憲成功當事人給予救濟之保守態度

釋字第757號解釋不忍看到當事人長年於訴訟泥沼中之掙扎,終於直接給予聲請人明確之救濟諭知。詹森林大法官於其意見書直言,人民聲請釋憲之終局目的終究在於「贏回官司」;許志雄大法官亦指出,本號解釋就是希望當事人訟累就此劃上休止符

我們樂見於大法官落實司法權個案救濟之《憲法》核心功能,同時也要向湯德宗大法官於本號意見書中之反思致敬:如果大法官當初在釋字第706號解釋曾經「一併諭知給予聲請人個案救濟,當無作成本解釋之必要。」

大法官如願意於更多釋憲聲請案中「直接、一次性」給予當事人個案救濟諭知,讓「訟累休止」成爲法官的經常目標,那麼人民信任以大法官爲首之司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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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劍非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以上言論代表本網立場。本文轉載自2017年12月19日《蘋果日報》A15版。88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