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禮仲/想與國際競爭 就別誤踩紅線 

臺灣企業經貿自由化國際化,跨國經濟活動蓬勃發展,因而對於「競爭法」的認識與遵循格外重要。(圖/Pixabay)

2007年,中華航空長榮航空被控涉及與其他11家航空公司共同操縱票價,使旅客額外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華航於2017年以美金1950萬元和解,長榮則於2018年2月,以美金1,950萬元和解。更有甚者,連臺積電都正接受歐洲聯盟競爭執行委員會,針對其在半導體銷售領域是否有反壟斷調查

臺灣廠商因違反外國的「反托拉斯法」連連面臨高額罰金罰款高階經理人或公司負責人還有因而至外國服刑者,更有損公司形象。上述案例在在顯示,政府與跨國企業應加強對「國際競爭法」之認識並嚴守遵循,以免一再受罰。

事實上我國企業因經貿自由化與國際化,跨國經濟活動蓬勃發展,市場跨越地理與國界,競爭秩序(禁止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的維護不再侷限一國之內,也因此國際間逐漸凝聚共同打擊跨國反競爭行爲的決心,透過資訊共享及共同行動,積極打擊國際惡性卡特爾」。1985年,全球實施「競爭法」的國家僅31國,2013年實已超過127個。中國大陸亦已通過「反壟斷法」,並於2008年生效,香港也於2015年實施「競爭法」。

此外,各國(區域)爲了保護國內產業,對於外國企業意圖影響國內競爭交易,且違反行爲具直接、實質及合理可預見的效果,而足以產生違反「競爭法」上之訴訟者,便可適用「域外適用原則」。因此涉案公司若爲臺灣廠商,相關違法行爲未必發生在裁罰之國家境內,仍會遭致嚴厲處置,此即「競爭法」域外適用。2006年12月美國司法部、歐盟競爭執委會、日本及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2001至2006年,我國與日韓等國面板廠商聯合訂價違反各國(地區)「競爭法」,共謀操縱LCD面板價格案即爲一例。

爲了加強查緝聯合行爲(卡特爾行爲,Cartel Behaviour)之限制競爭,各國「競爭法」執行機關多積極尋求有效的機制。其中,源於美國的「寬恕政策」,或稱「窩裡反條款」,已成爲目前許多國家採用的政策;OECD競爭委員會2001年的報告中也認爲,應該採寬恕政策以對抗惡性「卡特爾」。

「寬恕政策」是對「競爭法」執法機關未知悉違法事證,或調查前通報違法事證的卡特爾成員,給予減輕或免除制裁優惠。優惠的方式分兩大類:或爲免除刑事追訴(如美、加等)及民事追訴(如澳洲)的司法責任;或免除/減輕行政責任(如歐盟、韓國、臺灣等)。例如,對於第一位符合寬恕政策實施要件通報違法事證的成員,給予刑責或行政責任全免,第二位給予減免1/2責任,第三位減免1/3認責等。在LCD面板案之美國「反托拉斯」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韓國三星即申請適用寬恕政策,配合美國國司法部來調查減輕法律責任

▲2006年美國LCD面板案涉案公司之裁罰與寬恕政策罰金減免表。(資料整理/李禮仲

其實,企業降低違反「競爭法」之風險,應設計一套遵循競爭法規範之機制,及當有違法之虞時得以迅速並有效因應之程序(包括是否適用『寬恕政策』),以減輕企業損失

我國公平會對企業界倡議,經由「自律」來遵從「競爭法」訂有「企業訂定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爲守則」,提供企業訂定遵法規章之通案建議,以推動企業自願性訂定合於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化,並願認真執行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

若以公平會「自律」原則對比各國「競爭法」,「競爭法」執行機關多以提高罰責、實施寬恕政策,遵法機制的「誘因」稍嫌不足,以至於訂定遵法機制的國內企業不多。然國際上已有國家將「競爭法」遵法計劃作爲量刑參考,如英國得減刑10%,加拿大、澳洲得爲減刑參考,此部分應爲我國公平會未來重新擬定企業遵法機制時參考。此外,公平會更應結合經濟部國貿局,以積極的行政作爲讓企業建立遵法機制,使更多的臺灣企業有熟悉國際競爭法則之環境。

熟悉主要國家的「反托拉斯法」,爲臺灣現代企業從事全球市場競爭之必要經營成本。違反「競爭法」,不僅企業會蒙受商譽損失,且須承擔鉅額罰款,經理人員尚有需面臨的牢獄之災。因此企業應在平時確實執行遵法機制,若有涉及違反「競爭法」時,要善用「寬恕政策」,使能降低企業及相關人員之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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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禮仲,臺北商業大學連鎖加盟經營管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執行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