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政府眼中還有大法官嗎

▲主管機關的桀驁不馴卻成爲大法官突破解釋形式催化劑。大法官用釋字757號解釋文直接實現聲請人的個案救濟意思是不必行政法院再審,也不容行政機關再爲錯誤解讀。(圖/視覺中國CFP)

大法官最近做出釋字第757號解釋,爲了解決一樁纏訟已近20年的案件,直接諭知聲請人救濟的方法,堪稱司法保障人民權利的一項力作

5年前大法官就曾針對此案做出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中認定,財政部應就執行拍賣法院出具拍賣物承受價額收據,作爲憑證覈定買方進項稅額。也就是說,法院拍賣的拍定買受人,所支付承受拍賣物的價金之內,已依法院要求含有營業稅,可以使用法院出具的收據作爲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爲財政部的注意事項與令函不接受法院收據作爲扣抵憑證,大法官均於解釋中宣告違憲

現在爲什麼又再解釋一次呢?因爲前次解釋之後,相關機關並未照辦。聲請人雖然因此先後3次請求行政法院再審,都遭駁回,只得再度聲請補充釋憲。這次大法官用解釋文逕行諭知聲請人得以法院的收據作爲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大法官用解釋文直接實現聲請人的個案救濟,意思是不必行政法院再審,也不容行政機關再爲錯誤解讀。在效力上,其解釋文已與法院裁判難分軒輊,不再只是讓當事人看得到卻不能直接得到正義的抽象解釋。主管機關的桀驁不馴卻成爲大法官突破解釋形式的催化劑,殆非始料所及。

想想當事人的處境吧。法院拍賣程序裡的拍定人,按照法院的規定支付了6300萬元的營業稅,稽徵機關卻說法院的收據不作數,並不算是繳了稅款,數千萬元就這麼憑空蒸發。政府把執行法院的憑證當成廢紙,行政法院竟也說政府沒錯,連法院都不珍惜法院的信用,人民要怎麼看法院呢?

好不容易大法官的解釋出來了,認定政府的規定違憲,可是主管機關卻還不肯認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給了救濟;但是臺北的行政法院卻3次拒絕告訴違憲的主管機關不要抗拒司法,在政府及法院眼中,還有大法官嗎?

在人民面前,司法體系又能剩下多少信用呢?如果政府還有法院都不能自動服膺、執行大法官也就是憲法法庭的裁判,誰還會把司法當回事呢?現在大法官重新做了憲法裁判,主管機關還會抗拒嗎?即使遵從了,也已事隔將近20年,令人遺憾!民怨發生的原因難道不是司法無力嗎?

此案也凸顯出一個制度上的問題。當司法命令行政機關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事,如果行政機關置之不理,要怎麼強制執行呢?

現行制度,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執行,檢察署辦理刑事執行,行政執行則由法務部執行署,還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是由大法官直接諭知執行的方法。但於法院裁判命政府機關作爲或不作爲時如何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執行法》似都缺乏足夠明確的規定。

政府機關會不認真對待、不自動執行法院乃至大法官的裁判嗎?以政府爲對象的強制執行機制,是否多餘?然而現實中,政府機關未必都能認真對待法院的裁判;政府部門對大法官的解釋虛與委蛇甚或置之不理,也不乏其例。而現行的法律機制,多是着眼於針對人民實施強制執行;對於如何確保政府服從法院裁判作爲或不作爲,強制執行的規定,確實不夠完備。

大法官向以抽象解釋的形式行使其解釋憲法的職權,但有時也同時做成諭知具體的個案救濟,直接拘束個案中的機關與當事人。這次的釋字第757號解釋就是如此。法律未詳細規定政府機關不履行時如何強制執行,基本上還是假設政府機關會自動履行大法官的諭知。規定不夠詳密也不表示行政機關不自動履行時司法就會束手無策。真要逼到圖窮匕現,未免難看。

政府要求人民守法,也會期待人民不待強制執行,就能自動而認真地履行司法的裁判。政府自己是否認真對待法院乃至大法官的裁判,人民也會看在眼裡。如果政府機關對於司法的決定我行我素、相應不理,人民有樣學樣,也就不會認真對待法律與司法裁判。釋字第706號解釋沒有得到政府機關的認真對待,大法官頗爲自責,怕是當時話說得含蓄,政府機關沒有聽懂;現在釋字757號解釋把話再說一次,諭知清楚明白,主管機關應該會認真對待,自動配合履行了吧!(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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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祖法學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