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城管職責,讓城市治理科學化

新華北京8月24日新媒體專電(王聃)8月24日,《新華每日電訊》刊載題爲《釐清城管職責,讓城市治理科學化》的評論。評論指出,“城管到底該管什麼?”每當出現城管執法爭議,這是最常被人們提起的問題。長期以來,城管執法已滲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始終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規範。不過,住建部近日發佈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有望改變這一局面。徵求意見稿不僅明確了城管執法的6大領域——住建、環保、工商交通水務食藥,還計劃允許城管對城市道路違法停車行爲進行行政處罰。

部門規章形式明確城管執法的主要領域,這爲城管執法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於提升城管執法的規範化水平。允許城管對城市道路違法停車行爲進行行政處罰,則增加了城管執法權限。總體來說,規範城管執法的做法值得肯定,爲城管擴權卻不一定會贏得社會認同。

無論是爲城管合法地賦予權力,還是拓展城管權力的界限,都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城管能切實履行好被擴大的管理權理論上講,允許城管對城市道路違法停車進行行政處罰,有助於加大對城市道路違法停車現象的管理執行力;但在實踐中,如果城管和交管部門產生交叉執法的情形,這種“共治共管”是否會導致管理混亂?二是爲城管擴權有助於城管增強城市管理的能力,讓城管的角色定位更清晰。上述前提的實現,需要對城管權力進行明確界定,對擴張的部分加以有效約束

追根溯源,在城管制度產生之初,人們就很難對城管羣體的角色進行準確定義。自城管闖入公共空間的那一刻起,就一直面臨某種身份尷尬——城管的地位性質責任等,似乎都找不到十分清晰的法律依據。但作爲一種代行行政執法權的準政府機構,城管的權力管轄範疇卻有不斷擴大趨勢

如果執法領域日益擴大,權力的邊界卻模糊不清,就可能導致城管執法缺少合法性。有鑑於此,必須對城管工作的邊界加以明確界定,才能防止城管執法權半徑的不當膨脹,也才能提升城管工作的社會滿意度和執法效率。無論何種形式的擴權,都務必慎之又慎。近年來,一些地方的城管執法權隨意擴張,但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已造成城管權力被濫用,個別地區的城管公共形象已變得非常糟糕。

實現城市科學管理,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應該是爲城市發展提供良性循環的條件和穩固的制度基礎。無論是行政執法權還是司法,都要明確、清晰的邊界。對於城管而言,當城市治理面臨越來越複雜的公共管理需求,城管的職責也日益重要,此時,更應該出臺明確的規章制度,對城市管理的具體執法辦法做出有效制約。在規則制定的過程中,務必明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法無規定不可爲,如此才能對城管權力進行有效規制,讓城管工作迴歸城市公共事務管理的基本軌道

(原標題:釐清城管職責,讓城市治理科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