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議長賄選案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李全教。(資料照/記者林悅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南議長李全教的議長賄選案件,李全教一審遭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改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調查事實未詳盡,仍有必要重新釐清,因此21日將全案撤銷,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

同案被告,前議員吳春成二審遭判刑8個月,前西港鄉長卓華民判刑1年8月,一併撤銷發回。

本案震驚全國,引發後續政治風波。李全教3年前當選臺南市議員後,參加議長選舉。結果竟然在綠大藍小的臺南議會中,因數名泛綠市議員跑票,導致代表國民黨的李全教竟以29票對26票,擊敗尋求連任的原民進黨籍議長賴美惠,成爲臺南縣市合併升格後首位國民黨籍議長。

李全教當選議長後,引發前臺南市長賴清德不滿,234天拒絕進入市議會。檢警查辦李全教,發現李全教在議長選舉過程中,透過吳春成、卓華民、與臺南市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共同對谷暮•哈就行求賄選。李以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等條件,要谷暮•哈就在議長票支持李全教。檢方因此對李全教等4人提起公訴。

一審臺南地院認定李等4人有罪,案經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審理後,今年2月間宣判,改處李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吳有期徒刑8月,羅、卓二人均爲有期徒刑1年8月,但羅可支付公庫30萬元獲緩刑3年,羅未上訴先行確定。李等3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二審某些犯罪事實諭知無罪,以及李、吳二人如何期約、行求賄選,相關事實仍有必要釐清,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

除本案撤銷發回外,李全教在這次選舉中還有兩起案件。另一起刑案爲透過樁腳賄選,臺南地檢署原本不起訴處分,但經臺南高分檢撤銷發回後,目前由南檢重新偵查中。另外還有一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2016年8月底,臺南高分院二審判決李全教當選無效確定,李全教目前已經沒有臺南市議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