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回顧:過去20年 退學規定步步鬆

從一律「二一」,到「累計雙二一」、「連續雙二一」,再到取消雙二一……回顧過去20年,退學規定步步鬆!

1998年前,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各校大學部學業成績不佳而勒令退學的規定是一律「二一」,僅對特殊學生(僑外、蒙藏原民身障體育資優生等)放寬爲「三二」也就是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才遭退學;1998年8月19日教育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退學規定交給大學自主,當時大部分學校都延續既有的二一規定。

不過「學業退學」規定2011年開始鬆動:當年臺師大一名遭退學學生提起申訴,校方檢討制度後決定取消二一退學規定;2015年又有賴士葆等29名立委聯名提案,認爲《大學法》第28條裡的二一退學和開除學籍規定「影響學生受教權」,建議取消。雖然最後《大學法》第28條修正法案並未通過,但已經造成熱烈討論。

事實上,當時正是少子浪潮侵襲高等教育的起點,就算修法沒過,學校也悄悄「微調」。像靜宜大學早在2013年就以「爲鼓勵本校學習落後學生更有機會完成學業」爲由,廢除學業退學規定;臺大於2015年放寬退學標準,改爲「二一加三一」(某學期遭二一,次學期又超過三分之一學分不及格);政治大學2016年也決議再度放寬門檻中正大學2017年再度放寬爲「累計三次二一」,同一年佛光大學表示基於「不放棄任何學生」的教育理念,取消學業退學制度。

目前幾乎沒有學校採單二一制,都改成雙二一,差別只在於是比較寬鬆的「連續」兩學期二一或比較嚴的「累計」兩學期二一;也有學校是「累計三次二一」才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