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集體收賄案...法官裁定續押要經過立法院同意!關鍵原因曝光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地檢署21日偵結5名前、現任立委涉嫌貪污案,其中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等4名現任立委遭收押。不過,由於立法院已經在18日開議,按照規定立院會期中,法官若認爲有收押必要,須經立法院許可,纔可以裁定羈押立委。

▲現、卸任立委陳超明、廖國棟、蘇震清、趙正宇、徐永明涉嫌期約收受賄賂遭起訴。▲(圖/曾梓倩制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立法委員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而立法院的會期每年2次,分別是每年2月至5月底,以及9月至12月底的法定集會期間,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而本次例會院期則已在18日開議。

對此,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如果法官審理後,認爲現任立委應繼續收押,則須經由立院許可,纔可以裁定羈押。此外,法院僅裁定徐永明80萬元交保,其餘9人從8月4日起被陸續裁定羈押禁見,依法羈押期限2個月,將在10月初陸續到期,但因立院已經開議,若要聲請延長羈押立委,須經國會同意,專案小組爲免橫生枝節,除密集提訊在押被告,連假日也沒休息的幾乎天天加班開會研析案情,加快偵辦節奏,趕在押期屆滿前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