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憬哭訴「司機沒上銬」 信義警調監視器畫面打臉

李妍憬今天開記者會爆哭,質疑自己被打還遭警方上銬。(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藝人李妍憬因和賀姓計程車司機互毆事件登上社會版面雙方各說各話,李妍憬今天(31日)中午召開記者會,由藝人余天全程陪同。對於李爆哭質疑「爲何自己被打,還要被上銬」,信義分局稍早迴應,移送過程中爲了避免人犯脫逃,都會將所有人上銬。

李妍憬今天還原事情經過,強調自己完全沒有踢對方椅背,是司機先動手,當時她一度想要上車東西結果被擋在車外,因此和司機發生拉扯,沒想到卻被狠甩在地上。她還爆哭質疑,「爲什麼我被打趴在地上,還要被上銬?」而余天在一旁也補充,「演藝人員也是人!爲什麼喝一點酒要被上銬?」

▲警方提供監視器畫面,賀姓司機也有上銬。(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對此,信義分局迴應,由於李妍憬與賀姓司機互告傷害,並分別前往醫院驗傷,警方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以現行犯將雙方3名當事人依法逮捕並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過程均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警方補充,移送地檢署前需先徹底搜身,確認有無刀片危險物品,且李妍憬的搜身過程全由女警經手;而移送過程中,爲了避免人犯脫逃,都會將所有人上銬,並提供監視器畫面,證明賀姓司機也有上銬,並強調全程一切依法行政

參考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爲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爲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爲犯罪人者。

二、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姓名住所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三、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警方表示,移送過程中所有人依法都要上銬。(圖/記者楊佩琪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