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憬質疑被上銬 警:雙方均上銬

藝人李妍憬與計程車司機發生衝突,今天出面質疑警方對他上銬,處理的北市信義分局搬出法條迴應強調,由於雙方均表示要提出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3人依現行犯依法逮捕,並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一切符合法律規定。

信義分局指出,李女劉女於2016年10月30日凌晨許,在臺北市信義區鬆壽路12號前搭乘大都會衛星車隊賀姓司機所駕駛之計程車,搭車過程中發生衝突,警方到場處理後,雙方當場均表示要提出傷害告訴,並分別前往醫院驗傷,警方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以現行犯將雙方3名當事人依法逮捕並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過程均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警方表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爲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爲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爲犯罪人者。

另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爲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同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