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司法機關不要再食古不化 請將限制出境法制化

▲12月7日立法院舉辦限制出境公聽會司法機關代表司法院秘書長林勤純(左)與法務部政務次長明堂(右)。(圖/記者吳銘峰攝)

近日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民國106年12月7日針對「限制出境法制化議題舉辦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與學者專家參與討論。與會的學者專家一面倒地認爲,現行刑事訴訟實務的限制出境處分違憲的疑慮,有必要針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法。

甚至國內的人權團體也認爲現行限制出境欠缺「明確性」,例如限制出境後沒有告知當事人,也沒有救濟措施,又限制出境的期間於偵查期間竟然毫無限制。由於法務部與司法院的代表對此議題均表示反對將現行限制出境的規定予以修正的見解,致遭到食古不化的批評!

針對「限制出境法制化」議題,司法院在公聽會書面報告中表示,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將限制出境解釋爲「執行限制住居」方法的一種,並沒有超越限制住居的文義範圍,而且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5項也有明定,在一定刑度以下審判中的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能超過8年;同時建議可採取「相對法官保留」以利實務運作

而法務部的書面報告則表示,限制出境本質上就是執行限制住居的一種方式,現行實務見解並沒有違憲之虞,而透過加強檢察機關內部控制機制,即可有效節制限制出境的期間;另外,因爲檢察官在偵查中有限制被告出境,以利後續辦案的需要,因此反對採取「法官保留原則」。

不過,先前已有諸多學者專家從大法官解釋的脈絡整理出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是分別對於居住自由與遷徙自由兩種不同基本權利的限制,因此不容互相混淆,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意見,顯然無視歷年大法官解釋的意旨,甚至有倒果爲因的謬誤

就限制出境的期間,《刑事妥速審判法》僅規定「一定刑度」以下才有8年期間的適用,但對於涉犯最重本刑1年以下的輕罪被告來說,長達8年的期間顯然違反「比例原則」,更何況這還不包含「偵查中」限制出境的期間。法務部提出以加強內控方式節制限制出境期間,更如同天方夜譚,以現行檢察實務情況,根本不切實際也毫不可行。再者,法務部以「自身辦案便利」考量爲由,反對「法官保留原則」,不僅顯示出檢察機關的本位主義,完全出於自身利益考量,而罔顧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也彰顯出法務部認爲刑事被告都可能潛逃出境的「有罪推定」心態

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書面報告,不僅顯示出基於「便利辦案」考量而不願放棄此一長期使用的違憲強制處分權,更悖於我國人權立國的精神,也難怪在公聽會後遭到部分媒體批評爲食古不化!

基於法治國原則,並落實《憲法》第10條對於人民遷徙自由的保障,期盼立法院儘速針對「限制出境法制化」議題,在《刑事訴訟法》中增修相關規定,制定合憲的限制出境處分的法律要件,避免人民的基本權利因爲檢察機關或法院的違憲作爲,而長期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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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